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原因分析与对策选择
余保福
【摘要】我国各商业银行均有一定数量败诉经济案件发生。而且绝大多数败诉经济案件生效判决均判定商业银行承担一定金额的对外支付责任,少则几十万、上百万,多者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利润。本文在对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败诉案件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形成败诉案件的原因,提出了商业银行避免或减少败诉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原因分析;对策选择
【全文】
败诉经济案件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并可能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业务经营,甚至冲击商业银行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对败诉经济案件进行分析,寻求减少或避免败诉案件的对策,对于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败诉经济案件原因分析
造成商业银行败诉的原因是复杂的,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类。
(一)发生败诉经济案件的外部原因
1、立法存在缺陷。
近年来,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取得较大成就,但亦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这些缺陷和不足给商业银行经济诉讼案件带来了消极影响,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1)立法中的空白漏洞。我国现行立法数量虽有很大增加,但仍存在不少粗疏和空白,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给商业银行的经济诉讼案件带来了消极影响。如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职务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划分不清,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个人犯罪定性无限扩大化的现象,许多本与职务无丝毫关系的银行工作人员的个人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职务犯罪,进而使得商业银行在此后与受害人的诉讼中败诉并承担责任,最终使受害人的损失转嫁到银行承担。
(2)立法中的冲突。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不完全协调一致,甚至互相冲突,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尤为明显。而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监管机关,其所制定的金融规章自然对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在此情况下,便会出现商业银行照章操作的前提下仍然要遭受败诉的不正常现象。如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只需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善意的形式审查即可;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
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票据解付过程中,银行要对客户身份证件负绝对的审查责任,否则银行要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现行身份证技术含量较低,容易伪造且难以识别,因此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要求银行对客户身份证件承担绝对的审查责任是不现实的,同时最高法院上述规定没有考虑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尤其是持票人未尽妥善保管票据义务的过错)对损失的影响,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也给犯罪分子进行诈骗后,受损客户向银行转嫁损失提供了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