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宪法与物权法的法律条文表述关系
法律条文构成了一部法律的全部内容,体现了该部法律的全部精神实质。任何一部法律的权威应当建立在依其条文内容表达出来的实质内容为指导的人类行为的基础之上,
宪法也不例外。也就是说,
宪法条文是宪政精神的载体,是
宪法实质内容的表现形式;以
宪法为依据,更应当以
宪法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政精神为依据:无论我们的
宪法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无论我们的
宪法总共有多少条文,无论我们的
宪法是否已经司法化,无论我们的
宪法表达什么样的宪政精神,都是如此。
我国物权法作为国家民事基本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规定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有关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公私法类型化之后的私法范畴,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保护法律关系,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静态的交易安全。因此,物权法的立法活动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认真准确地表达
宪法条文表现出来的宪政精神要旨。物权法的
宪法依据,无论从现行
宪法的序言,还是正文当中均可以找到与此相应的
宪法条文。但是,以
宪法为依据不能够理解为机械地照搬
宪法条文的原文,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机械地表述“以
宪法为依据,制定本法”。认真贯彻了
宪法实质精神的立法活动成果文件既可以对其
宪法形式依据予以表述,也完全可以不予表述。立法活动成果文件中不予表述立法的
宪法形式依据,并不意味着不遵守
宪法。相反,对
宪法条文的机械照搬,并不意味着对
宪法的尊重,也不意味着对
宪法的贯彻实施,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可能从根本上损害了物权法的私法性质,甚至可能是物权法在具体内容上的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