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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的宪法思考

  另外,物权立法也具有相当的现实基础。物权法不仅作为物权主体的权利保护法,而且是理顺不同的物权主体之间因物权归属产生争议的财产关系的执法或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更为重要的是,物权法在一定的范围内为我国国民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前提。我们知道,国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税收,国家税收中的绝大部分又来源于法人或自然人所得税,所得税的缴纳对象范围是法人或自然人所得。那么,如何认定哪些财产可以划入自然人或法人的所得范围?在法律受到何种程度的严格保护呢?这就需要由财产法,特别是财产法中的物权法做出规定。我们很难想象,要求自然人或法人针对其所得范围之外的财产或者无法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财产纳税。当然,物权法在这个方面的作用应当理解为确立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我们也不能就此否定物权法的私法性质。
  因此,我国目前的物权立法活动拥有坚实的宪法基础和现实基础,应当自始至终地得到坚持,不容置疑,也不容动摇。
  2、宪法与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关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法律法规按照公认的标准(主要是法律部门或法律效力层级)进行划分之后,形成的相互联系和区别的有机统一体。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中,构成其不同组成部分的各个法律文本具有相同或不同的法律效力层级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构成中,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国家基本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法典属于国家民事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层级仅次于宪法,与刑事法典、行政法典处于相同的法律效力层级,高于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法律的范畴。但是,物权法只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不能够将其直接等同于民法典。除了物权法之外,民法典还包括正在起草之中的民法典总则、人格权法、债权法、侵权法、亲权法等多个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活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民法典的不同组成部分进行了划分之后,按照社会实践的不同现实需要和达成社会共识范围的不同采取分别提交立法机关表决的立法活动过程。正是这一立法过程在技术上的先后顺序处理,致使部分不了解实际情况的个人将物权法与民法典等同起来。事实上来讲,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效力层级与民法典是不一样的,民法典总则为物权法确立了一般的民事法律原则和规范,物权法在一般情况下要受到民法典总则的约束和规范。也就是说,民法典与物权法是整体与局部的法律关系,民法典总则与物权法表现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关系。
  因此,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也不同于民法典的法律效力,要受到民法典总则的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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