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立法的宪法思考
郑建云
【摘要】鉴于社会各界对我国物权法与
宪法之间的协调关系还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从立法的
宪法理由和
宪法条文依据出发,对物权立法的
宪法基础和现实需要、
宪法与物权法的效力层级关系、
宪法与物权法的条文表述关系进行简要阐述,将物权法纳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考察
宪法与物权法之间的互动法律关系。
【关键词】
宪法;物权法;法律体系;法律效力;层级关系;法律条文;表述关系
【全文】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以
宪法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秩序的时代。当今世界,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实行宪政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统帅。任何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应当具备正当的
宪法理由,找到合适的
宪法依据,否则,就涉嫌违宪。
1、立法过程的一般
宪法理由
任何国家立法活动的展开都是首先立宪。立宪是立法权力和立法活动的宪政基础,也是立法活动成果即立法之法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要件。其次,立法活动应当在
宪法框架下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这是启动立法活动的事实基础,也是立法活动成果即立法之法针对具体的法律主体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要件。
立法活动的
宪法基础,有两层旨义:一是指立法活动要在国家
宪法基本原则和
宪法精神的指导下进行,即应当严格遵守
宪法的实质涵义;二是指立法活动不能够违反
宪法,无论是违反
宪法的实质精神,还是违反
宪法条文的形式表达,都是不允许的。我国现行
宪法的多个条款对公私财产权益保护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尽管针对公私财产保护的语言文字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即国家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均提供
宪法保护,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进行
宪法保护是并行不悖的。也就是说,
宪法本身并没有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对立起来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在法律上完全可以是并存的,二者均属于财产的范畴。物权法作为国家财产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尊重
宪法的上述
宪法条文及其宪政精神,将国家、集体、法人、自然人均作为物权主体予以明示规定。同时,平等原则是一部
宪法的最高原则,是
宪法之魂。我国现行
宪法第
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
宪法平等原则。
宪法平等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从广义的角度进行规定的,也需要从广义的角度予以理解。它应当贯穿于立法机关依据
宪法制定或认可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然而,立法活动对
宪法平等原则的贯彻实施,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应当拥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和表达方法。这种方式方法上的差异在目前以公私法划分为依据对我国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类型化的时代背景下显得非常必要,也十分地重要。因此,在制定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保护法律时,应当对不同的物权主体,确立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资格或法律能力,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宪法原则在私法领域,特别是民事基本法律领域的根本体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