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闻媒体与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实质上是其人民喉舌功能的体现。
新闻媒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来源于
宪法第
二条关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第
三十五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的规定和第
四十一条关于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规定。通常,这些规定可以看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新闻媒体引以为自豪的神圣使命。
对于上述的
宪法规定,有人会感到困惑:其中并没有关于新闻媒体和记者的任何字词,为什么说是新闻媒体的权利依据呢?其实,
宪法第
二条在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同时,也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以及社会事务。《
出版管理条例》第
一条规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说明出版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途径和形式,而广播电影电视和互联网络不过是出版的发展和更新形态。因此,我们说,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权利,等同于公民的民主权利,其来源是上述
宪法规定。新闻媒体与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的民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实质上是其人民喉舌功能的体现。
新闻媒体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这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现在早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共识。但是,国家机关是否能够当然地履行服从和接受民主监督的义务,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形成国家机关乐意服从和接受新闻媒体民主监督的社会风气,不仅需要长期不懈的民主法治和权力观教育,而且需要完善的制度措施。
枞阳县要求政府部门负责人对重大舆论监督报道要全程陪同记者采访的“全程陪同采访”的规定之所以令人诟病,正是因为这一规定显示了他们缺乏正确的民主监督意识和理念,使配合采访的热情过了头。在民主监督面前,国家机关是被动的服从和接受,而不是主动干预。前述安徽省“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和提倡政府官员不因被新闻媒体批评而起诉的规定,体现了政府机关对民主监督的谦虚态度,值得所有国家机关思考、学习。
由上观之,在前两种关系中,新闻媒体始终受制于国家机关,而只有在第三种关系中,新闻媒体才具有制约国家机关权力的地位。在我国,新闻媒体的职责设置,既是社会上层建筑之一部,负有引导国家和社会思想之重大责任,又是民主社会公民行使人民主权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担当民主监督的庄严使命。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新闻媒体也具有自己巨大的商业利益诉求。而且,在当今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又面临前所未有的信息传播产业需求。因此,对于国家机关来说,一方面要监督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保障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能够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而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与享有并行使采访报道权利基本是一致的,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的依法监管则是每一个社会主体应尽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