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国家机关与新闻媒体的这种隶属关系中,存在一个基本的矛盾。一方面,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必须服从所属国家机关的意图,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又负有必须向新闻媒体公开某些政务信息的义务。上级如何能够对下级履行义务呢?这在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地方新闻媒体很少能够获准采访报道中央国家机关。因此,只有高一级的新闻媒体才可能要求低一级的国家机关履行这一义务。而如果上级国家机关都不愿意自觉履行对新闻媒体的信息公开义务,又何谈下级呢?所以,在如何正确处理国家机关与新闻媒体的这种隶属关系问题上,高一级的国家机关负有更大的责任。这也恰好证明枞阳县出台新规的背景是因为曾经阻挠新闻采访受到了上级机关的批评。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党和政府喉舌的作用,中央和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态度与做法具有非同寻常的示范效应。枞阳县新规的出现也并非偶然。安徽省早在1999年就立法规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线索,省政府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要对新闻媒体批评的事项进行跟踪调查处理的“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并提倡政府官员不因被新闻媒体批评而起诉。
二.国家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存在监管与被监管关系,目前面临建设法治政府的考验。
我国新闻媒体不仅受到主办、主管单位的行政领导,还要接受如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等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管。这种行政监管是是国家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
实践中,新闻媒体所受到的制约,除了来源于其所隶属的领导机关以及作为采访报道对象的国家机关,也有一大部分来自监管机关。特别是在运行机制方面,在实行市场化经营和承担公益性国家责任之间,由于在体制上始终不能做到商业运作和公共宣传的彻底分离,新闻媒体有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自1985年开始出现“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直至今日的“四大公害”——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和低俗之风,新闻媒体和记者时常要面对个体利益和职业良心的激烈斗争。作为国家公益事业的新闻媒体,其商业化倾向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媒体和记者的公信力,也加剧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抵制采访报道的状况。
建设法治、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改革行政管理制度和理念,不断扩大社会主体的民主权利。因此,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监管也应当朝着法治化目标不断迈进,给予新闻媒体更多的良性生存和发展空间。就是要不断研究和适应公共政策宣传、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产业的不同规律,使不同种类的新闻媒体各司其职,更好地发展壮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