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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一

  他说:“主要是为了节约公共资金,体现招标过程公开透明,给所有的投标供应商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为招标人获得物美价廉的东西,但并非所有的采购对象都要进行招标采购,一般是涉及到国家投资的重大项目、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项目,招标投标法主要是规范工程采购。”他所解释的不仅仅是我国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也是政府采购 法调整范围,与国际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管辖范围大同小异。
  我又问:“有无纯粹的工程,换言之,不包括任何服务和货物的工程。”实践中,尤其是我们这一行业通常认为,旧新主要是规范工程采购的,新法是规范货物和服务的,我是想,让他更明白不可能存在完全脱离货物和服务的工程。
  他说:“好象是没有。工程通常都离不开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来源等服务和货物项目。”
  我又接着问:“新法所规定的财政性资金项目与旧法所规定的国家投资项目两都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资金是否也来源于国家投资?”
  他答:“应该没有太大区别,都属于国家公共资金,旧法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也需要公共资金。”
  我说:“现在问题就出来了,不论是国家投资还是财政性资金都属于公共资金,旧法要求强制招标采购是为了节约公共资金,新法也是将此作为目标之一。旧法规定的工程不可能脱离货物和服务,而新法适用的采购对象不仅包括工程,还包括货物和服务。显然,两部法律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时,究竟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呢?根据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应该适用新法,从理论上来说,新法颁布实施,意味着旧新默然废除。但实践中,我们通常还是一如既往地执法旧法。”
  他问:“你能否举个例子来解释一下?”看样子,他似乎还不太理解我刚才所说的。
  我接着说:“比如:主管和监督问题。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到相关的行政机关行使监督职能,但实践中,发改委在行使着所有招投标行政管理监督职权,其它行政部门只承担协助性的工作;新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和监督机关,这也是新法第一次统一了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我们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又如:信息披露问题。新法要求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但旧法要求在发改委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再如,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改变为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新法要求向财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而旧法规定向发改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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