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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一

  “但这对于政府采购中心来说,是否显得不公平?因为我们都是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他又问道。
  “是这样的。这可能也是咱们这一行业在立法过程中积极争取权力,最终获得胜利的结果!集中采购机构与非集中采购机构在这部法律规定中的类似不公平的情形还有许许多多。例如,我们可以设立名目繁多的项目收取高额的费用,而集中采购机构就不能,招标公司可以跨地区在全国各地进行代理,而政府采购中心只能代理本级政府采购。所以,这部法律对我们来说是利大于弊。”我答道。
  接着,董事长兴致勃勃、聚精会神地听了二十多个方面利大于弊的问题,我通过例举的形式给他做了详细讲解。看得出来,他对于这方面的内容特别关注。或许这是老板们普遍关心的,因为这关系到他们的利益空间以及未来事业发展趋势。谈完第一道题后,他又开始关心第二方面的问题,即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冲突和矛盾。两法之间所存在的问题,作为立法的参与者,他可能比我更清楚,从规范的主体和对象、调整内容、强制招标采购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来看,招标投标法实际上也是一部政府采购法或者说公共采购法。我们看英语资料,在欧盟25个国家,政府采购法与公共采购法几乎属于同一含义,两者之间有时称政府采购法,有时又称公共采购法,不论对它们怎么称谓,这些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都是统一、不可分裂的。但在我们国家,众所周知的原因,现行的政府采购体制却被人为地割裂开了,更多的时候,两部法律代表两种互不相干的制度,但又是调整、规范同一内容。由此而来,冲突和矛盾自然不可避免。
  讲完这部法律对于招标公司这类社会中介机构利大于弊的内容后,他饶有兴趣想继续听旧法与新法之间的妥协和冲突,从而更好地利用之间的缺陷为他们今后的寻租提供方便条件。
 我问:“招标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和效果?是否任何采购对象都要招标?”虽然我们每天都在搞招投标,但几乎很少有人真正地去理解招标的意义和作用,更多时候仅仅将它看成是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作。所以我提出来的第一个问题是希望他首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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