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黎明前的博弈》连载十一

  “你解释得非常清楚,我们从法律责任这一章节的内容来看,的确是这样。请接着说其他理由。”他兴奋地予以肯定。
  “从法律规定的主体内容来看,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没有被纳入规范范围,这与国外的政府采购法截然不同。由此而来,现行法律给我们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而这种空间是所有的政府采购中心都享受不到的。当然,不久的将来,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后,情况就截然相反。所以,我们应该在短短的几年内,更多的去开拓国有企业的采购市场,避免今后失去机会。”我接着说了第三点利大于弊的理由。
 “还有呢?”他问道,听得津津有味。
  “在我继续谈下面的问题之前,我问您一个问题,咱们受托的招标采购事务中,什么事务最赚钱?或者说,我们最大的利润点是在那个环节?是招标文件的售价?采购代理费?中标服务费?还是合同执行费?”我反问道。
 “通常情况下,是采购代理费和中标服务费。”他回答,似乎弄不明白我的意思。
 “这些费用是谁支付的呢?”我继续问他。
 “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是中标供应商。”他肯定地回答。
 “既然是中标供应商支付的,那么是否意味着咱们的采购对象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价格会比正常情况下的价格要高呢?”我继续引导他。
 “我想应该是的。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可能做赔本生意。”他再次肯定地回答。
   “那么谁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对象等价货币呢?”我继续问。
 “当然是国家财政啊!我这还不明白吗。”他回答,显得有些不耐烦。
  “这部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如果招标文件、采购代理费、中标服务费、合同执行费等费用都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那么,采购对象的价格显然不可能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我说道。
  “你说的是没错,但你还没有解释清楚我们为什么利大于弊的理由。” 他又有些急不可耐地说。
  “你是否注意到,这部法律的规定只是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而非针对我们社会中介机构。换言之,我们招标公司代理的采购对象不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限制。退一步来说,即便高于市场价格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法无明文规定。” 我说道。
  “现在我终于明白了,也就是说,我们过去的做法仍然可行。政府采购法还管不了我们。看来这部法律对咱们还是特别关照的。”他说,有些晃然大悟。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