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今天从上午开始到现在,都在看这方面的国内外相关报道。看来,这部法律的确为方方面面所关注。”我也肯定地答道。
“今天请你来这儿,我主要是想听听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咱们这一行业的利与弊,这部法律与过去的
招标投标法之间是否有冲突,今后咱们将面临着什么样的法律风险。”他介绍了邀请我过来的原因。
“应该肯定的说,咱们近几年所进行的招标采购内容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这也是您和我以及各采购人为什么密切关注这部法律的原因。”我首先分析了我们与这部法律的联系。
“这个,我知道。我们的委托人大部分都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基本上都是公共权力机关,也就是采购人。所以立法时,大家谁都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力。”他说道,看样子,对这部法律的相关内容非常了解。
“总体上分析,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们这一行业的影响是利大于弊。”我肯定地对他所关心的第一个问题进行了概况性的回答。
“噢,是吗?快说说你的理由!”他问道,兴趣极浓,且迫不急待。
“我不知道您注意到了没有,这部法律规定了两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是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即非集中采购机构,通常指招标公司;一是各级政府设立的非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即集中采购机构,指的是政府采购中心。对于前者,这部法律没有太多给予限制和监督的内容;对于后者,这部法律从第一章开始到最后一章,通篇内容都是要对他们进行规范、限制、监督,这方面的条款构成了整部法律的核心内容,而这部法律赋予后者的权利条款却非常少。”我从几个方面向他分析了第一点利大于弊的原因。
“我也注意到了相关内容。你说的非常有道理,快接着说。”他急不可待地催着。
“这部法律赋予采购人极大的权力,等于我们享有极大的权力。这些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措施,等于我们不受监督和制约。”我说的这些,可能听起来有些抽象和费解,但我认为,这是第二点利大于弊的原因。
“你为什么这样说呢?快点解释你说的理由。” 他问,有些急不可耐。
“首先,法律明文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不委托,是否委托的决定权在于采购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种中介机构获利的空间就大了,仍可以延用过去的措施,让采购人继续委托我们,而非政府采购中心。故采购人享有的权力等于是赋予我们相应的权力。其次,法律规定的一些采购对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但如果不委托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法律却没有任何具体规定。由此而来,我们过去曾经拥有的商业机会仍然没有受到影响。故采购人违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等于我们违法勿须承担法律后果。退一步来说,对于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规定。”我分析了利大于弊的第二点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