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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学的追求

具体法学的追求


贺卫方


【全文】
  四年前,我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一部法学随笔集《具体法治》,刘仁文教授曾发表评论,专门拈出“具体”一词加以阐发。此后他在一家报纸上撰写专栏文章,专栏名称便是“具体权利”,现在,他又把这个专栏名称变成了一本新文集的名字。也许读者仍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具体法治”也好,“具体权利”也好,这种以“具体”字眼相标榜的法学研究“进路”(approach,或许可以不避夸大地名之为“具体派”)究竟意味着怎样的学理追求?它与我们这个时代其他的研究路向有怎样的区别呢?尽管在小书的自序里曾对“具体法治”作过一点说明,但是还不甚自觉,也缺乏系统的总结。这里不妨再作些简要的梳理。
  所谓具体派的法学研究,一个最基本的假定是,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一个体系,其中既有宏大的价值目标,也有妥贴地体现这些价值目标的原则,同时也有促成这些目标和原则得以实现的一系列具体制度。把法律视为一个系统,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注重其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联,从而避免那种把法治或权利删繁就简,化作一些激动人心但也只是激动人心的大口号的建设思路。这样的觉悟部分地来自于我们对于中国制度与思想史的反思。考察儒家思想与古典制度之间的互动过程可以看到,我们也许从来不缺乏口号或宣言,但是如何将这样的目标与足以促成其实现的具体手段与微观制度结合起来,却是成果寥寥,乏善可陈。过去读胡颂平编辑的《胡适之先生晚年谈话录》,胡适的一段话给我留下很深印象:
  胡适先生又说:“前几天,高平子的孙儿来,他引张载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四句空洞的话。我问他:‘怎么叫为天地立心?你解说给我听。’我对他说:‘你的祖父是学天文的,你不应该再引这些不可解的话。’”(联经1984年版,页67)
  也许,问题并不在于这样气吞山河的口号可解或不可解,而在于仅仅是这样的口号终究无法达到那样的目标。要为生民立命,就需要认真地观察生民何以难以立命,需要深入到一些看来细枝末节的制度环节之中,例如怎样维护百姓的土地权利,在土地可以交易的情况下,如何强势者利用弱势者的危难而巧取豪夺,同时又如何保障所谓“豪门”的私有财产不至于在道德主义的号召之下被肆意分割。当发生纠纷时,又如何公正地裁判,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如何防范负裁判之责者的腐败,如何在谴责腐败的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使得腐败逐渐减少。不仅如此,当皇权成为妨害生民立命的最大力量时又如何解决?儒家除了作出一些道德规劝,某些置身家性命于度外的官员冒死上谏之外,竟然是难有作为。没有了具体制度的的支撑和辅佐,则宣言与口号都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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