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本条“照搬”
宪法条文,目的是要“堵”个别法理学教授的“嘴”。个别法理学教授指责物权法草案起草者“搞私有化”,纯属无稽之谈。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物权法,自有其合法性,所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内容是否适当,应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草案已经在第一条明文表述“立法理由”,没有必要再照搬任何“
宪法条文”!
如果真的加上这个条文,就会起反作用,会使人理解为:个别法理学教授指责物权法草案起草者“搞私有化”,物权法草案起草者便赶忙搬“
宪法条文”予以招架,说明物权法草案起草者理不直、气不壮!这与个别法理学教授指责物权法草案“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的民法”,我们的民法学者就举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定以证明物权法草案“没有奴隶般抄袭”一样,至少是不明智的!
其实,个别法理学教授攻击物权法草案“违反
宪法”、“搞私有化”、“奴隶般抄袭资产阶级民法”,是“项庄舞剑”,别有其居心!个别法理学教授在《三问物权法起草者》一文中讲得很清楚,其与物权法草案起草者的根本分歧在于:不赞成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保护”!该文提出反问:如果不对国家财产实行特殊保护,不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还叫什么“社会主义”?!显而易见,个别法理学教授所谓的“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前的单一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而绝不是现今多种所有制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靠“照搬宪法条文”是“堵”不住他们的“嘴”的。反驳个别法理学教授的谬论,不是物权法草案的本分。农谚说得好,听见几声蝼蛄叫,难道就不下地了?
九、第五十四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修改意见:建议删去本条。
理由: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关于“资源”的定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含义是: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天然来源”,使人难于理解。其实,所谓“野生动植物资源”,就是指“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植物”无论“野生”、“家生”,只要生产在土地上,就是土地的附着物,就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归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上的“野生植物”自然属于国家所有,无须法律特别规定。同理,集体土地上的“野生植物”当然属于集体所有,私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野生植物”当然属于私人所有。怎么能够设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和私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野生植物”“属于国家所有”?!
保护野生动物,本属于公法上的义务,且首先是国家的义务、整个社会的义务。如将“野生动物”规定为“属于国家所有”,则按照民法原理,应由所有人国家自己承担全部保护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就当然被解除了保护义务。再说,规定珍贵的、有价值的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与情理不合。为什么有害的野生动物,如苍蝇、蚊子、跳蚤、蟑螂、老鼠不规定为国家所有?为什么专挑珍稀的、有价值的野生动物规定为国家所有?!
其次,将野生动物规定为国家所有,于法理不合。因为野生动物,如穿山甲,今天在云南、广西境内,明天可能就在越南、缅甸境内。如天鹅、大雁、红嘴鸥等候鸟,秋冬飞来中国境内,来年春暖花开时即飞往俄罗斯的西北利亚,如规定为归中国国家所有,其飞往西北利亚岂不成为对俄罗斯领空、领土的侵犯?如果俄罗斯也规定这些野生动物为俄罗斯国家所有,岂不要产生国际争端?假设某个科学家公布研究结果证明“禽流感”病毒是某种“候鸟”传播的,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该种“候鸟”属于中国“国家所有”,是否将引发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损害赔偿诉讼?这至少在法理上是完全有可能的。
其实,野生动物,不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支配性,在被捕获之前,不构成物权的客体。按照传统民法,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只须对民法先占取得制度加以限制即可。如规定禁渔期、禁渔区、禁猎期、禁猎区,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禁止猎取、捕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就够了,不必要也不应该规定为国家所有。
十、第五十六条:“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建议修改为:“国家投资的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理由:即使是“公共设施”,也仍然适用“谁投资归谁所有”的民法基本原理。国家投资的“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投资、私人投资的,属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国家要取得集体投资、私人投资的“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必须采用“征收”程序并给予合理补偿。怎么能够设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定集体投资、私人投资的公共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不仅制定了一系列给予外资、外商各种优惠待遇的法律法规,而且信誓旦旦地一再保证“不采取国有化措施”,并修改现行
宪法明文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平等保护,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今天却在物权法上明文规定“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向国际社会发出将对属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实行“国有化”的信号!必将严重动摇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国际社会对我国政府的信任和信赖!至少将使外企、外资和国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再也不敢投资于“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在我国政府正全力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关键时刻,物权法草案规定这一与我国对外、对内经济政策大唱反调的条文,真正是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