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引用文献的范围比较局限,显示可引用的资源仍然单薄。所引用的外国行政法文献,基本上为经人译介的二手文献。从1993-2005年的《行政法学研究》中,援引原始文献的只有257次(不包括专门介绍外国法的文章),只占引用外国文献(不包括我国台湾)总数的4.5%。这一点暗示大多数作者尚不具备深入研究外国法的能力。即使是引用“二手文献”,明显集中在王名扬的“三部曲”以及韦德、盐野宏、毛雷尔等人的少数译著上。这一点说明译介外国行政法还有相当大的空间。在这样的意义上,王名扬的“三部曲”被如此密集地引用,是作者的大幸,却是学界的不幸。
其次,引用文献存在“遗漏引用” 和“不当引用”的问题,显示学界的浮躁情绪。引用二手文献绝大多数是引证教科书型的译介著作,而相当数量的高质量的论文基本上被忽视了。一个更加令人难堪的现象是引用盗版书。几年前,红旗出版社出版了一套所谓的“哈佛大学行政管理系列教程”,出版者宣称该丛书是翻译哈佛大学的教材,实际却是彻头彻尾的抄袭之作。其中的《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和《美国行政法》两书整章整节地抄袭了王名扬、应松年、姜明安等多位学者的著作,其中以抄袭王老的最多。这件事在法律上早已有了定论,出版社也作了相应的赔偿。 然而,这几本盗版书继续散播,以致谬种流传。在行政法学的学生、实务人员和学者的引用文献中,时不时能够看到那几本盗版书和他的主编曾繁正的名字。单单在CSSCI来源期刊上,那本《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就被引用了14次,那本抄袭的《美国行政法》被引用了8次;而全套盗版书被引用居然达到60次(包括在法学以外的文章中引用)。不当引用、乃至“假引”的问题,在整个法学界、乃至整个学术界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而这几本盗版书就像一面哈哈镜,戏剧性地暴露了学术研究和学术评审中的问题。如果文章作者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行政法学的主要文献,如果他们曾经读过王老等人的著作,应当不难识别这是盗版书。如果发表文章前有同行评议,如果编辑能够严格把关,这种情况也许可以避免。
王名扬教授早年留学法国,有很好的学术素养,却因时势跌宕而蹉跎半生。他写作《英国行政法》时已经年逾70,写作《美国行政法》已近80;他曾想再写《比较行政法》和《中国行政法》,终因力不能支而半途搁笔。这是他的不幸。然而,他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浇灌了两代行政法学人,造就了后人难以企及的高峰。这是他的幸运。王老自己曾经总结说,他写外国行政法,总是用一手材料,不用二手材料。这既得益于他的深厚功底,也反映了他治学的严谨。对于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王名扬是不可绕过的,但不是不可超越的。我辈行政法学人不一定有他的能力、也不一定有必要都来做第一手的研究。但是,如果行政法学年复一年仍然大量引用王老的著作,甚至继续引用那些盗版的著作,那将是学界的悲哀。如果有一天,除了学术史的研究,我们不再需要引用王名扬,那将证明中国的行政法学已经大大地进步了。
当然,即使到了那一天,我们仍然会怀着崇敬和感恩之心,缅怀这位“行政法学的拓荒者”、这位“盗火的普罗米修斯”,并向比我们更年轻的后学者讲述中国行政法学历程上曾经有过的“王名扬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