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通过王名扬,超越王名扬
何海波
【摘要】对于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王名扬是不可绕过的,但不是不可超越的。如果行政法学年复一年仍然大量引用王老的著作,甚至还继续引用那些盗版的著作,那将是学界的悲哀。
【关键词】行政法学;王名扬
【全文】
王名扬教授的90寿辰是一个值得中国行政法学界纪念的日子。在我看来,它也应当是以王名扬为标杆、来回顾和反思行政法学研究状况的日子。摆在行政法学界面前的是一个议题是,我们如何能够通过王名扬、超越王名扬。
王老的学术成就之一是,他与其他前辈一道承续了民国时期的行政法学研究遗产。他在第一本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中对行政行为的阐述,开创了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路径。而最终奠定王老在中国行政法学史上的不朽地位的,则是他的《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三部曲”。这三本书以新颖、翔实的资料和清晰、准确的叙述,为中国学界提供了外国行政法的理念和知识,至今仍保持极高的引用率。几年前,北大苏力教授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提供的资料,对1998-2002年期间法学著作的引用情况所做的统计表明,王名扬的《美国行政法》被引用194次,在所有的法学“教科书型著作”中位居榜首;他的《法国行政法》被引用170次,排第4;《英国行政法》被引用104次,排12位。 这在整个中国法学界都是一个无人可及的荣誉!
几天前,本人对CSSCI做了跟踪统计。从2003-2005这3年期间,他的《美国行政法》被引用178次,平均每年达到60次,大大高出前5年平均每年的39次;《法国行政法》被引用137次,平均每年达46次,明显高出前5年的平均数34次;即使成书于20年前的《英国行政法》,在最近3年中被引用49次,虽然比5年前的平均数21次要低,但平均每年仍达到16次。(详见后表)这么高的引用频率再次印证中国行政法学存在着一个“王名扬时代”,同时也说明,我们至今还没有走出“王名扬时代”。
对中国行政法学来说,外国法的学说和制度构成了重要的智识渊源,也构成学术论证中的重要依据。不久前我还曾做过一个统计:在《行政法学研究》这份行政法学的专业刊物上,从1993年创刊至2005年所发的文章中(不包括专门介绍外国法的文章),引用外国和我国台湾的文献2511次,占全部引用文献(6301次)的39.9%。 在对外国学说和制度的重视上,这是一个可能让西方国家学者瞠目的数字!然而,在引用外国文献之风盛行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