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常常被称作社会契约,像《奥德塞》中的尤利塞斯为了使自己不被塞壬岛上的女妖动人的歌声所诱惑而让人把自己捆绑在桅杆上一样,
宪法亦被视为人类自我强加于己的允诺与限制。然而它们之间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尤利塞斯是自我束缚,除了自己对其他任何人皆不具有拘束力;而
宪法则除了限制制宪者那代人外,它仍然对制宪者们之后代子孙们具有绝对的最高法律效力,即
宪法的约束力具有跨代性。既然
宪法意味着借助于不断解释而能够束缚当代和未来一代人的行为和生活,那么就会自然产生这样一个困惑:前代人所制定的
宪法凭什么对它未来的后代们仍然发生约束力?这就是
宪法的道德合法性之原则问题。该问题是
宪法解释之原则问题,它直接涉及到
宪法解释方法的确立与选择问题。
宪法解释学者对该问题有四种基本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宪法道德的合法性来自于
宪法自身的道德理由,
宪法的有效性在于其内容在道德上是善的。
宪法所涉及的政府组成形式原则和它包含的权利与价值是正当的道德价值,而这一道德上的善赋予了
宪法以有效性。第二种观点认为
宪法的道德合法性源自于制宪者们的道德权威。第三种观点则认为
宪法的道德合法性不是静止不变的,有效性具有动态性,它依赖于
宪法的当下解释与具体案件的适用。第四种观点认为
宪法的道德合法性来自于
宪法自身实践这一事实,
宪法的合法性仅仅源于
宪法的自我有效性这一事实,一个国家的
宪法是合法的
宪法,只因为它是
宪法。不同的学者所持的原则不同,其解释方法与结论就必然存在差异:如果解释者基于第一种理由解释
宪法则会选择道德价值方法;基于第二种理由则会选择制宪者原意主义方法;基于第三种理由则选择解释者意图主义方法;基于第四种理由则会选择
宪法文本意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