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解释:“麦迪逊两难”之消解
范进学
【摘要】在美国宪法解释实践中长期存在着被学者们所称的“麦迪逊之两难”问题,即民主多数统治的自由与少数自由权利之间始终处于一种似乎不可消解的张力之中。不同的学者和法官由于基于各自不同的民主与宪政原则,而在
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中采取了不同的解释方法与立场,主要分属两大
宪法解释流派:原意主义和非原意主义。然而,认真考察和分析美国宪法与宪政原意与原则理想,则会得出“麦迪逊之两难”命题不过是一个假命题的结论,因为真正的民主自身包含着自由平等原则。
There is “Madisonian dilemma” in practice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at is, the freedom of the majority to govern and the freedom and rights of minority remain forever in tension. The different scholars and Justices take a different interpreting method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democracy and constitutionalism principle in their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y mainly belong ether to Originalism or nonoriginalism. However, as long as examining and analyzing American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principle seriously, we can get a conclusion that the proposition of “Madisonian dilemma” is false, because true democracy itself contains freedom and equality.
【关键词】
宪法解释;麦迪逊两难;消解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Madisonian dilemma, eliminate
【全文】
美国前司法部长艾德文.米瑟(Edwin Meese III)曾指出:“美国法律史就是一部
宪法的辩论史。”[1]而围绕
宪法所展开的辩论几乎就是如何对
宪法进行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解释进行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美国的法律史又是一部
宪法解释史。美国社会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尤其是自1987年里根提名罗伯特.博克为最高法院法官失败之后,以
宪法的根本问题所展开的
宪法解释论战已非为一般性学术辩论,它远远超过了学术本身,它对美国宪政共和的未来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场论战不仅由学术界、律师界最杰出和富有思想的学者和法学家参与,而且连美国联邦三大政府部门的代表也加入进来。而这场
宪法解释的论战迄今仍未终结。笔者拟对该论战之焦点作一梳理与分析,以有助于我们对美国宪法解释方法与原则的深入理解,从而为建构中国
宪法解释方法与原则提供一种借鉴与参考。
一、“麦迪逊之两难”含义与实质
各方所争论的焦点,一言以蔽之,乃是传统意义上的多数民主与个人自由权利相协调问题,该问题又被称作“麦迪逊之两难”(Madisonian dilemma)或反多数之难题(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2]美国宪法被认为是依照麦迪逊思想体系建构的,自
宪法诞生起似乎就包含着两个彼此冲突的原则:一是民主多数下的自治原则;二是个人在某些领域和某些时候必须享有免于多数统治的自由权利原则。它们之间似乎存在着两难:即民主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张力难以解决,无论强调哪一方面,都会面临陷入多数人专制或少数人专制的危险。美国宪法对该难题的解决采取了三种措施:(1)权力分离与制衡,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2)总统、参议员与众议员分别在不同的时间、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选择,使之权力来源不同;(3)颁布权利法案,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免遭多数人之侵害。对麦迪逊之难题的解决
宪法赋予了处于中立地位的联邦司法机关,最终是最高联邦法院。然而,在原意主义者博克看来,多数统治的自由与少数不被统治的自由会始终处于紧张状态之中,因为该难题的解决要求法官必须在具体案件中不断创造新权利,因而在多数统治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永远没有达致平衡的手段。[3]因为对两难之解决,须要求法官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尊重多数统治的权利,所以,是维护还是限制多数民主,是限制法官的消极司法权还是承认法官的司法能动权,就成为
宪法解释之核心焦点。实际上,该难题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原则问题,即
宪法自身的道德合法性与司法审查与
宪法解释合宪性;二是方法问题,即法官解释
宪法应当遵循何种方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