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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

  另外,现实生活中还有非典型的离岸公司,这主要是指从事母公司或其他财务利益人所在国业务的离岸公司。这类离岸公司的运作模式是由母公司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再以离岸公司的名义,以外资的身份进入母国投资,以此获得母国法律对外资的优惠待遇。这种方式在外国投资者享有税收超国民待遇的中国,是国内内资企业争取平等税收待遇的重要方式。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外经贸的调查表明,在广州番禺区约有50%的民营企业、荔湾区约有60%的民营企业,采用到香港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再回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的方式变身成为“三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甚至是“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并取得进出口权。
  无论是典型的离岸公司还是非典型的离岸公司,都能为企业争取最大的法律上或政策上的优惠和管理、运营上的便利;正是这种广泛的优惠和良好的便利,使得离岸公司对国际投资者更加具有吸引力。
  (三)离岸公司对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运行过程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但税收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性课征活动,却不具有对价和直接偿还性,而是直接使得公司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国家手中,这种价值向政府的单向转移,必然减少公司的可支配收入,导致公司的效益损失,不可避免的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税收作为公司经营中的一类成本,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经营决策中,是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税收的无偿性与公司的营利性共同驱使企业在经营中必然寻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的方案,于是各种逃避税活动应运而生。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跨国公司是连接各经济区域的纽带,它们在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由于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竞争异常激烈,交易价格战此起彼伏,税收负担作为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在公平市场环境中所提供的商品、劳务价格能否占优势的重要因素;加之,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和跨国税务监管方面的漏洞,使得公司在经营中更有动力也更加方便的规避国际上的税收。事实上,离岸公司避税,就是基于国际竞争的加剧和离岸法域提供了广阔的避税空间而兴起的。
  离岸法域最突出的政策特色便是其突破了以往按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征收税款的通行做法,只向离岸公司按年征收较少的管理费用,其他税目一般不再课征。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规定:⑴无论所得税法有何规定,离岸公司支付给非居民的所有股息、利息、租金、专利使用费、薪酬和其他价款以及非居民因持有离岸公司的股份、债券和其它证券而获得的资本收益免纳所得税。⑵由离岸公司的股份、债券和其它证券而产生的遗产税、赠与税或其他税收对非居民免征。⑶离岸公司作为受让人或者是转让人的财产转让文据,与离岸公司股份、债券或者其它证券相关的文据以及与离岸公司的其他业务交易有关的文据免征印花税。另外,离岸法域均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的注册资料、经营状况、财务报表一般公众无法查知,这在前面已经详细论及。而且,离岸法域所在的地区一般都没有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既便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协定中一般也没有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条款,外国政府的税务当局无法通过税收情报交换得到公司的纳税信息。离岸公司的游侠身份,离岸法域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完善的保密制度使得离岸公司从诞生那一刻起就吸引了国际税收筹划人员的目光。
  二、离岸公司的典型避税模式
  (一)离岸公司避税模式概述
  对于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跨国纳税人来说,如何利用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开展避税活动,是其国际税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离岸公司的利用,几乎涉及课税主体转移避税和客体转移避税的各个方面,汇集了滥用税收协定、转让定价等诸多手段,是一个综合性的避税模式。居住在高税国的跨国纳税人,通过在离岸法域设立受控的离岸公司,可以用来中介与第三国的交易或者虚构与其自身的业务往来,借以转移跨国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逃避所在国的较重税负。不管受控的离岸公司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通过离岸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在中介业务过程中广泛运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滥用税收协定等手段以此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基本避税模式是普遍适用的。
  (二)三类典型离岸公司和非典型离岸公司的具体避税模式
  在离岸法域设立的离岸公司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公司所采用的具体的避税模式也千差万别。以下针对公司的积极收入(经营所得)和消极收入中的股息和利息所得,选取三类典型的离岸公司,分别予以论述;由于非典型离岸公司的避税模式的特殊性,也附带的单独予以说明:
  1.国际商务公司(中介贸易公司)。国际商务公司是指在国际间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其主要的职能是为购买、销售、租赁等业务开发票并在账面上反映业务流程,通过并无实际意义的中转贸易业务,把高税国公司的销售利润和其它来源的利润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到避税地。国际商务公司以转让定价为主要的避税手段。例如:中国A公司的业务模式是由其生产商品,然后把商品卖给位于美国的销售子公司C,再由C卖给美国的厂商以此实现利润。由于美国和中国均征收很高的公司所得税,公司利润必然受到影响。为了利用开曼群岛对离岸公司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A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B,由该离岸公司作为中介贸易公司,负责与销售子公司C的业务。A公司今后将产品以接近成本的价格卖给开曼群岛子公司B,再由B公司把产品以接近市场标准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的海外销售子公司C。这样,A公司和C公司由于产品的买卖差价都很小,所以,各自的销售利润接近于零,其所负担的公司所得税自然大大降低。由于开曼群岛免征所得税,因而大量的利润留在了开曼群岛的中介贸易公司。随后,开曼群岛子公司B,再把积累的利润,以贷款或投资的方式,在享受了利息扣除或投资优惠的条件下,汇回到A公司,由此实现了公司避税的目的。
  2.国际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指为了控制而不是为了投资目的而拥有其它一个或者若干个公司大部分股票和债权的公司。由于离岸法域对离岸公司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充分运用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情形下,也能起到避税的作用。例如: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1000×30%=300万元。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300=700万元。如果甲公司选择离岸法域荷属安特列斯群岛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属安特列斯群岛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属安特列斯群岛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而从荷属安特列斯群岛汇往香港的股息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万元。选择离岸法域设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比直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节约税款300-50=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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