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据的特殊性。离岸法域为了明确离岸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离岸公司的经营管理,往往专门立法或者在普通
公司法中设专章对离岸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解散清算、管辖等问题做出规定。英属维尔京群岛有专门的国际商务
公司法,库克群岛有国际
公司法,开曼群岛则在其普通
公司法中辟出第七章及相关章节对豁免公司做出专门规定。所以说,离岸公司以离岸法域的特别
公司法或者是一般
公司法中的特别条款为存在依据,区别于离岸法域依据普通
公司法成立的本土公司。
3.经营的非本土化。由于离岸法域对离岸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的法律限制很少,加之没有外汇管制,公司的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离岸法域政府当局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这在给离岸公司运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离岸法域的经济安全带来了威胁。因此,为了保障离岸法域的经济安全,离岸法域的离岸公司法一般禁止离岸公司在本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如果要开展本地业务,必须纳入本地公司范围接受监管,其在离岸法域的许多税收优惠也就不再享有。因而,离岸公司具有彻底的非本土化的特点,相对于离岸公司的注册地离岸法域本身而言,离岸公司虽在离岸本土设立,其对离岸本土只有形式意义,没有实质意义;因而,离岸公司也被称为“信箱公司”。
4.资本的外来性。一些国家和地区,从上世纪中后期起,不遗余力的培植离岸法域,吸引全球的公司到本地发展,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想以此吸引外资,繁荣本地经济;因而,离岸法域优惠政策的目标是国外资本。离岸法域也有本土公司,由于设立依据是普通公司法,与离岸公司处在不同的法律系统,所以不能享有离岸公司所特有的一些待遇。离岸法域的普通公司,只有在履行相关手续后采取存续设立的方式才能获得离岸公司的身份。普通公司转化成离岸公司之后,虽然可以享有离岸公司的待遇,却不能再从事本地业务,必须纳入离岸公司法的监管。当然,这是离岸公司中的特例,数量很少。
离岸公司在注册地、法律依据、经营范围、资本来源等方面的特点,使得离岸公司在世界经济体系中扮演了一个“游侠”的角色。离岸公司的投资者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他们遍及世界各地,是国际富余资本的携带者,因而离岸公司是典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不折不扣的外资身份,所以它受国际法投资担保制度的保护,注册地政府不能对其进行随意的征收处理。离岸公司根据离岸法域的离岸公司法或者是普通公司法中的特别条款设立,因而具有离岸法域的国籍身份。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离岸公司就具有英资的身份,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的离岸公司就具有美资的身份,这使得离岸公司脱离了其投资来源国的监管,游离于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体系之外。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注册,享有离岸法域高度宽松的法律环境所带来的实惠,受离岸法域公司法的全面保护;离岸公司拥有离岸法域的国籍,却由于其非本土化的特点,运营在离岸法域之外,这使得离岸公司在脱离母公司宗主国法律监管,极少受离岸法域束缚的情况下,运行在世界经济法律体系的真空之中。一个幽灵,一个受着国际法保护,又不为各国法律所全面约束,不为各国政府所有效监管的幽灵,在国际经济领域徘徊着!离岸公司的游侠身份和多样化的运营模式以及运营中享受的种种便利,吸引了全世界范围内的投资者的眼球,也挑战了离岸公司宗主国金融、投资、税收、外汇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给国际社会的联合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离岸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
1.按公司成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新设离岸公司和存续离岸公司。
新设离岸公司是域外投资者在离岸法域遵照离岸公司法对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和条件的要求成立的公司,该类公司因为在离岸法域的注册而“诞生”。存续离岸公司则是在离岸法域外已经依据域外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在经过离岸法域公司登记官的批准之后而在离岸法域获得离岸公司身份的公司。这是一类设立程序非常特殊的离岸公司,不管原来的公司成立在何地,也不管适用的法律是离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还是离岸法域的普通公司法,只要向当地公司登记官办理了相关的手续,都可以以离岸公司身份存续。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第84条规定: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普通公司法或英属维尔京群岛之外法域的法律成立的公司如符合本法第五条对国际商务公司规定的要求,并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依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身份存续。
2.按行业的不同可以有更详细的划分。
⑴以控制为目的,拥有一个或者若干个子公司大部分股权的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⑵以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为目的,主要持有其他公司优先股、债券或其他公司的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⑶为跨国公司内部的借贷充当中介人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投资的金融公司(Finance Company );⑷以获得各种专利权,并以提供和转让这些专利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专利持有公司(Patent Holding Company);⑸专门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及租赁业务的贸易公司(Trading Company);⑹跨国公司内部的,为包括其自身在内的公司集团的成员提供保险和分保险的受控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⑺此外还有离岸航运公司,离岸基金,离岸银行等等。
3.按运作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典型的离岸公司和非典型的离岸公司。
典型的离岸公司是指为了从事在第三国的营业、投资、融资而在离岸法域设立的离岸公司。由于离岸法域法律环境宽松,在此设立离岸公司作为基地,控股母公司所在国的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的名义申请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可以避开母公司所在国对公司直接在境内或者到境外上市而适用国内法律的诸多限制。中国大陆在美国、香港还有其它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从早期的“华晨汽车”,“鹰牌控股”,“侨兴环球”,“裕兴电脑科技”,一直到新近的移动,联通,还有一系列的中国门户网站,都采取了在海外成立离岸公司,借力曲线上市的方式。而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再向第三国进行投资可以绕开被投资国的政策壁垒和法律限制,建立起防范责任风险的隔离层。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据本法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清算人对公司的债务、过失或其它责任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此,离岸公司就成了防范、隔离海外投资者遭受被投资国法律制裁的坚固铠甲。在网络神话盛行的年代里,为了突破国家对电信行业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规避由此带来的政策性风险和法律风险,国内网络企业和外国风险投资商似乎早已形成默契,由外国风险投资商和国内网络运营商在离岸法域合资设立公司,以此为跳板,控股国内的一家公司,由该公司向国内网络运营商注资,在条件成熟后,再借力离岸法域的公司实现海外上市的目标。网易、搜狐的引入风险投资和海外上市使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另外,利用离岸法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离岸公司通过开展中介业务和转让定价等方式将各类所得和财产向离岸公司转移;然后离岸公司利用积累起来的资金向母公司或其它关联企业进行贷款或者再投资,以此转移和积累在第三国营业或投资而产生的利润。所以离岸公司常被人称为境外曲线上市的“优美拐点”,风险投资的“软猬宝甲”,国际避税的“海外绿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