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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

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


梁奉敬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在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扮演游侠角色的离岸公司,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离岸公司在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和国际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不仅为各国投资者从事跨国业务提供了便利,带来了经济利益;也挑战了离岸公司宗主国和业务开展国金融、投资、税收、外汇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给国际社会的联合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离岸公司对国际经济领域的影响是广泛的,而对国际税收领域的影响最早也最基础。
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就离岸公司避税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治理离岸公司避税的对策给予了初步的回应。第一部分从离岸法域的兴起谈起,介绍了离岸公司生长的土壤;离岸公司所处法律环境的特殊性,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和品格;通过对离岸公司分类的阐述,可以对离岸公司的特殊性有更全面而形象的认识;正是离岸公司身份的特殊性和所处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其成为吸引国际税收筹划人员目光的亮点,给国际税收领域带来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对离岸公司避税的论述,深入到离岸公司避税的经济模式,针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积极收入和消极收入中的股息和利息所得,选取三类典型的离岸公司分别予以论述,并附带地说明了非典型离岸公司的避税模式。第三部分介绍了避税的法律构成要件和在离岸公司避税上的适用以及认定避税成立的司法原则;结合离岸公司的法律特性,分析了离岸公司避税给传统治理避税的对策带来的挑战。第四部分结合OECD《有害税收竞争》报告中建议的治理离岸法域有害税收竞争的措施的框架结构,借鉴国际上税法先进国家治理离岸公司避税的有效做法和相对成熟的经验,提出了我国治理离岸公司避税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离岸法域;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对策
【全文】
  导论
  离岸公司,这个以往只有在理论著作中才能见到的词汇,这些年来频繁的出现在报刊杂志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离岸公司也越来越引起国人的关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全球范围内注册的离岸公司有70多万家,其中,中国内地背景的公司就有一万多家。新浪、搜狐、网易、金蝶、联通等国人耳熟能详的公司均名列其中。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2003年1—12月份全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以投资金额计算,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投资,分列第二名和第九名;而这两个地区正是离岸公司注册的天堂。是什么原因使得各国投资者不远万里远赴重洋到一些弹丸岛国注册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让投资者对它如此青睐?本文将从国际税法的角度,在阐述离岸公司基本理论的同时,结合离岸公司避税的一般模式,揭示离岸公司在国际避税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和广泛应用;离岸公司在税法规避中的广泛应用,从另一个方面也显露了它对税收法律的挑战;结合OECD《有害税收竞争》报告中建议的治理离岸法域有害税收竞争的措施的框架结构,借鉴国际上税法先进国家治理离岸公司避税的有效做法和相对成熟的经验,作者试图提出治理中国背景的海外离岸公司逃避国家税收的应对之策。
  一、离岸公司与国际避税
  (一)离岸法域的兴起
  从上个世纪中后期起,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的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弥补自身资本的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或者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本国或本地区的技术水平,吸引国际民间投资,纷纷以立法的形式,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非本国的居民或者法人在这些经济区域内成立公司,并在其领土之外的地区经营运作,这些区域被称为离岸法域。离岸法域大多是资源匮乏的发展中微型岛国,主要依靠低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离岸金融业来大量吸引逃避本国税收的外国资本,以增加收入,振兴经济。在这些地区注册公司开展业务,不仅税收负担很轻,因为绝大多数离岸法域对在其辖区内注册的公司只按年征收一定数量的年费,而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及其他税目要么不课征,要么课征水平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而且公司设立标准低,注册简单,管理模式自主选择权大,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几乎没有营业范围的限制。完善的基础设施,透明宽松的法律环境,高度发达的金融业,稳定的政局,使这些地区成为境外公司注册的一块绿洲。目前,最著名的离岸法域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塞舌尔群岛,库克群岛,荷属安特列斯,美国特拉华州等国家和地区。
  事实上,在当今世界已出现为数众多、形形色色的离岸法域的情况下,很难用一个简单的定义来加以表述、概括。由于离岸法域最突出的政策特色,表现在税收的豁免或者优惠上,在国际税收领域,它又被称为避税天堂、避税地、避税港、离岸中心。借用国际税法领域对避税港的认定,对离岸法域的特征我们可以“管中窥豹,可见一斑”。1998年4月,OECD在其发布的一份题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浮现出的全球问题》的报告中,列出了判断避税地的标准。它们有:⑴对来自地理流动性强的金融和其它服务活动的相关所得不征收税或只是名义上征税。⑵没有关于该制度的有效情报交换。⑶该管辖权制度缺乏透明度,例如,制度的细节不显而易见,没有充分的规章制度监督和财务披露制度。⑷管辖权为建立不需要在当地真实存在外国拥有的实体提供便利,或禁止这些实体从事对当地经济有影响的商业活动。根据OECD的判断标准,离岸法域可以理解为法律环境极度宽松,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实质性要求,对公司的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财务状况高度保密,完全或者实际上不征收所得税,或者虽然征收所得税但税率很低,对离岸业务或境外收入给予减免税优惠,从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其避免或者减轻居住国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二)离岸公司概述
  离岸公司就是非当地的投资者,在离岸法域,根据专门的离岸公司法或者是普通公司法中的特别条款,设立的从事离岸法域之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公司在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称谓,如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被称为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在开曼群岛被称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库克群岛则被称为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mpany )。但是,不管称谓如何不同,它们都有着与普通公司不同的法律特征:
  1.地域性。离岸公司是设立在离岸法域的公司,它们远离本土,植根于特殊的法律环境中。而离岸法域特殊的法律环境,给离岸公司的运营带来了诸如税收负担轻,运作简便,保密性好的特点。这里尤其要说明的是,各离岸法域为了吸引更多的离岸公司来注册,纷纷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对离岸公司股东身份、经营信息,账簿资料,银行存款的保密制度。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二十五条附表2的第108项规定:不是董事的任何股东均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账目或登记簿或文件,除非他们由成文法或者董事会或者公司的股东大会授权如此。以此把账目及其他记录公开的权利集中在公司董事会手中,这是库克群岛公司法奉行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充分写照。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虽然保障股东检查公司保存的股份登记册、账簿报告、会议记录和协议的权利,但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例如,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申请,而且,如果董事会认为股东的检查有损公司或者是其他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可以拒绝股东的检查请求。而开曼群岛的《保密关系法》更是规定泄密者要付出6100美元罚款,两年徒刑的代价。守口如瓶的保密制度,为离岸公司的运作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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