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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效力问题研究

  2.法的位阶的定义
  综上所述,法的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等级地位。
  (二)我国法的位阶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位阶的原理详细的规定了各种法律渊源之间的等级地位,为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初步解决了《立法法》颁布以前各种法律渊源混乱,抵触的局面。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其他法律渊源都不得与其相抵触;法律的位阶仅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任何法律渊源;行政法规的位阶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位阶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规章的位阶高于本行政区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是同位阶关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立法法》规定的法的位阶存在以下不足:
  1.没有规定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位阶问题,只是笼统的称之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位阶的规定自相矛盾。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由以上两条明显可以推出地方性法规高于部门规章,这二者遇到法律冲突,理应适用上位法即地方性法规。但,《立法法》第八十六条却规定了但这两者发生抵触的时候由国务院裁决,违反了法的位阶的一般原理,这是其一;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于规章只是参照,而不是强制适用的依据。这也就进一步说明了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理由裁决适用部门规章,不然就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见《立法法》的规定是多么的不能自圆其说,违背了法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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