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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里寻她千百度——中国宪政百年历程概述

众里寻她千百度——中国宪政百年历程概述


孙家红


【摘要】从清末法律改革开始,在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以变法修律为起点,逐渐将西方的宪政民主制度引进中国,但这种制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回首中国宪政百年历程,应该引发今人更多的思考。
【关键词】宪政;民主;变法
【全文】
  一
  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个古老的东方民族不仅创造了丰富灿烂的物质和精神文化,更孕育了独具特色的法制文明,即“中华法系”。用萨维尼的话说,与一个民族最相适合的法律是与这个民族的精神和风俗习惯密不可分的。“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历史活动的产物,是中华民族的一种创造,与西方法律传统存在很大不同。
  在集权主义横行的中国古代,“中华法系”含有明显的专制特征。然而,在“礼”的精神指导下,“中华法系”还是讲究“天理”和“人情”的。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讲究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统一。三者中,“天理”是最高的准则,任何人都不可以违背,否则就会遭“天谴”;“人情”包含的内容较广,既有对人性某些特征的认识,也含有对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考虑;而“国法”就是源于“天理”、建立在对“人情”进行切近的考察基础之上,并进行一定规范和预防的条款总和。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瞿同祖先生在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对中国传统法律特征的精彩概括,至今仍不断为人们引证。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即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或者说中国传统法律就是以儒家化为根本特征的。在传统的“中华法系”里面,从立法到司法,都是儒家化的。无论天理,还是国法,或是人情,也都是从儒家的角度得出的认识。即使包含了佛家或道家的因素,这些因素也早已被儒家吸收或改造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毕竟是不可动摇的。而儒家思想的核心是“礼”的,因此这儒家化法律的重要精神也就是“礼”。其实,“礼”并非是虚无飘渺的东西,对于“国法”来说,它既具有法律哲学的涵义,也会演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款或者制度。因此,制定“国法”的初衷绝不会违背“礼”的原则,相反,礼法是合一的。这在唐以后诸多王朝的传世法典中表现很明显,尤其对于以汉族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原王朝更是如此。
  从夏商到明清,传统“中华法系”逐渐发展成熟。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继承了以往朝代(尤其是唐以来)的法律传统,并不断加以完善,可谓是集大成者。然而,就在清朝后期,几千年的中国法律传统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鸦片战争以后,由于东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不断加深,中华民族陷入灾难和痛苦的深渊。在内忧外患的严峻形势下,社会各界对现实不满的情绪逐渐汇聚成社会变革的洪流。最终,一贯保守的清王朝也不得不选择变法,希望摆脱覆亡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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