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含义有两种: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有两种含义。第17条和第49条第3项权利能力的含义是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因为第17条规定所有的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享有权利能力,也就是说,所有的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是权利主体。第17条规定:“1、所有公民均被承认平等地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的权利能力自其出生之时产生,因其死亡而终止。”[5](P10)同样第49条第3项规定所有的法人从成立到终止都享有权利能力,即所有的法人都是权利主体。第49条第3项规定:“法人的权利能力自其成立之时起产生并在其清算完成时终止。”[5](P25)这里的权利能力是没有范围,也不能被限制的,和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含义相同。
而第22条和第49条第1、2项权利能力的含义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为第22条规定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才可以被限制,该条规定:“不允许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均不得受到限制。2、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限制公民行为能力及限制公民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权利的文件,如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作出有关限制的条件和程序,一律无效。3、公民全部或部分放弃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以及旨在限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但法律允许这种法律行为的情形除外。”[5](P12)同样按照第49条第1、2项规定,不同的法人因为获准经营的范围不同,导致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1、法人能够享有符合其设立文件所规定的活动宗旨的民事权利并承担与此活动有关的义务。商业组织,除单一制企业和法律规定的某几种组织外,可以享有为进行法律不予禁止的任何种类的活动所必须的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对法律明文列出的某些种类的活动,法人须取得专门许可(执照)方能从事。2、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法人的权利才能受到限制。对限制其权利的决定,法人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5](P24-25)这里的权利能力和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含义不同,是相对于具体的权利而言的,所以,存在范围,可以被依法限制。
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的人格含义与《德国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含义相同,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含义与其权利能力含义不同④
(一)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的人格含义与《德国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含义相同: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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