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土地执法难的成因及解决对策探析

  让我们来看一组不容乐观的数字:2003年全国耕地净减少3806万亩,明显高于2002年2529万亩的减少数量; 国土资源部的调查还显示,2003年建设占用耕地343.7万亩,比上年增长了17%。近年来更是接连发生影响极为恶劣的江苏“铁本事件”和各地的“大兴大学城事件”,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土地资源。
  二、土地执法难的原因分析
  上述令人心忧的情形当然并非单纯某一方面的原因所造就,而是各方面原由综合作用的结果。总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
  首先,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宣传不到位,广大相对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后,虽然加强了宣传工作,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不知道破坏耕地有罪,导致违法占地行为经常发生。
  其次,管理体制的不适应,特别是基层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职能与力量薄弱。土地执法没有拆除权,没有追究干部责任的权力,没有逮捕拘留权,没有调查财务权,处理违法案件极为困难。而且加之土地违法案件主体多涉及各级政府,干扰多,阻力大,故查处的难度愈发增大,对许多违法者难于依法制裁;
  再次,土地执法业务经费难以正常供给,存在着执法作为主要创收途径的情形。目前我国级别较低的乡(镇)国土管理机关大部分是人员多而编制少,靠自筹自支来保持运行。《土地管理法》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收归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乡(镇)一级没有直接的查处权。但是,由于县级土地执法人员少,而全县违法用地又多,因此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不下放违法用地的查处权,让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代之进行处罚。在处罚中,由于乡(镇)国土管理机关片面强调追求效益以求生存,有的甚至“放水养鱼”,纵容违法来扩大财源,导致违法用地年年查,年年有,怎么也不见有起色。
  最后,有的执法人员依法用地观念不强,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不明确,个别基层干部甚至实行“土地财政”,采取零敲碎打或预收地皮款等方式私自出卖土地。另外,有的干部群众错误地把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对立起来,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牺牲耕地,因此,私自围划工业区,致使土地弃耕丢荒。有的村(居)干部在处理土地问题时缺乏公正,重私利轻大局,自己在住房问题上多占多用,并为亲朋好友私批宅基地,而对其他群众的合理用地横加阻挠,造成恶劣影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