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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与罪数

  据此,笔者提出,区分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关键在于,看能否以其中的一个罪名或者法规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评价,得出肯定结论的是法条竞合,得出否定结论的是想象竞合犯。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人,同时打伤一人的情形,由于在侵犯了一个人的生命法益的同时还侵犯了另一人的健康法益,而生命、健康属于人身专属法益,因此,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两个,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单独以故意故意杀人罪还是单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对于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都不能作出全面的评价,故属于想象竞合犯。又如,在行为人明知是正在使用的电线而盗窃的情况下,由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尽管公共安全中也包括财产权的保护,但这种财产权的保护显然指的是因为电线被破坏所导致的停电因此而致的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电线本身的财产损失,故可以认为上述情形无论是定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定盗窃罪,都无法同时对公共安全和财产权法益作出评价,由此可以认为盗窃电线破坏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另如,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由于公共安全显然包括他人的生命安全,故定交通肇事罪,就完全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评价,相反,如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就难以对行为对公共安全法益的侵犯作出评价,由此,我们认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不是想象竞合。事实上,刑法235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条文也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明文规定。
  不过,上述区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上的法益标准也可能遇到难题。例如,行为人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的,通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就应以放火罪定罪,只有在未危及公共安全时,才可能定故意杀人罪。 [3](P346)但有学者对通说提出批评,认为,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杀人的,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罪,故将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4(P676)笔者赞成按故意杀人罪处理的观点。但是,按照前述的法益标准说,由于公共安全无疑包括他人的生命权,因此用放火罪一个罪名就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评价,由此应该认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想象竞合。的确,按照笔者前述的主张,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应该是法条竞合关系,而不应该是想象竞合。但是,由于学界多数学者主张“重法优于轻法”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适用的补充原则,因此,我们即使认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补充原则,也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法益与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概念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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