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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他律:道德之制度化分析

   (二)道德制度化的合理性
  当前有不少学者反对道德制度化,认为道德制度化背离了道德的本质,否定了人的价值,使人的道德行为不是出于内心的自觉,而是出于外部的压力,容易造成双重人格,只能使人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而不能实际成为一个合乎道德的人。实际上,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没有认清道德制度化的实质内涵及其发生的社会背景。首先,道德的实现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制度作为一种他律手段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激励,使其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它只是实现善的一种手段,且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已,我们用制度来规范其目的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通过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使其道德行为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从而形成自觉的道德意识,这才是道德制度化的终极目标。其次,主张道德制度化并非排斥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我们需要道德制度化,但并非认为道德制度化就完美无缺,制度的安排当然可以对主体的实际行为给予有效的导向,但是它对道德主体品质的改善并没有决定作用,因此,对在对行为主体进行制度约束的同时,道德教育还是必不可少的。再次,道德制度化有其实施的现实需要,如前所述,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日益市民化、世俗化的现代经济社会,用一套强制性的以法律手段和经济力量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体系保障道德的实现才是最理想的思路。因此我们讨论的关键不应该是道德是否可以制度化,而是制度化的道德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保障人民利益、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问题。正如邓小平所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4]所以时代发展变化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也要随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要反对形而上学,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联系,要破除思想僵化,反对就道德论道德。
  
【注释】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64页。
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下),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53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1页。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参考文献】[1]王海明著:《伦理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3][德]康德著:《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 [4] 伊恩•罗伯逊著:《社会学》(下),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5]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6]邓小平著:《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7]施惠玲著:《制度伦理研究论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田秀云著:《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9]郭广银、杨明主编:《应用伦理的热点探讨》,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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