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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他律:道德之制度化分析

  (二)道德需要制度化的原因
  我国伦理学所沿用的理论范式是“良心主导型”的传统范式,通过某种崇高的、潜在的价值追求鼓舞、感召人们,约束人们的行为。沿袭了儒家学说希望以道德明净化终极性地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思想。在小农经济的初级社会里,能够笼络人心、纯洁社会风气、稳定社会秩序。但这种道德只能引导人们怎么做,不能规范人们必须怎么做,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旧的道德约束已经衰落,新的道德约束又尚未完全建立,道德价值取向紊乱、道德评价失范、道德控制机制弱化。因此,道德依靠自身运行机制已经难以独善其身,它必然要和社会其他值得的运行相互协调,在互动中运行。以诚信为例,社会的诚信道德生长不可能仅依靠道德宣传和教育,而是应于配套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密切联系。所以,必须跳出就道德论道德的圈子,从制度建设的更宽泛的角度为道德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使道德在法律等其他社会制度中运行。
  四、道德制度化之可行性与合理性
  (一)道德可以制度化
  首先,道德的约束机制包括自律的他律。现代著名的道德教育的研究表明,他律道德是自律道德的基础,自律道德是他律道德的升华,两者不是独立抗衡,而是互相协调、互相影响。萨特曾说,“绝对自由”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所以不论什么社会,合理的他律是完全不要的。就个人来说,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因此不可能完全摆脱动物的私欲和贪欲。“私”是动物自我防护的一种本能。在自然界激烈的恶生存竞争环境中,如果不会自我保护,那早就被淘汰了,甚至种族灭绝了。承认“私心”的恶客观存在,并不是承认它的天然合理合法,更不是承认让“私心”任意膨胀,以至损害他人。自私作为人的本性的反映并无善恶之分,自私的善恶价值体现在其满足的实现手段上。为了使人们的行为尽可能的对社会有利,社会就需要有各种措施,如教育、舆论、纪律、法律等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防止人的行为向恶,这也就是需要一种他律。
  其次,通过对制度的理解,制度本身具有独特的规范和价值导向功能。一是制度具有群体性,在好的制度里所产生的善事群体的善;二是制度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性,有助于人们对道德规范、道德目标的认识、把握和落实;制度具有可操作性,避免道德说教,减少道德实践的不确定性、偶然性和随意性;四是制度具有稳定性,有助于道德养成,培养道德习惯;五是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外在约束性,有利于由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化。可见制度可以作为道德的一种外在约束机制,作为道德他律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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