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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与他律:道德之制度化分析

  制度的涵义非常广泛,不同的学者处于自己理论研究的需要从不同的角度界定和理解制度,但概括起来讲,制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主体行为和调整主体关系的一种定型化了的规则体系。首先从内涵看,制度是一种权利义务分配的体系,它规定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活动范围以及基本的行为方式或模式;其次,从外延看,制度作为社会的规范形态,是通过某种强制性力量来制约主体行为和主体间关系的特定规范。
  制度具有许多功能,但最基本的则是约束和激励功能。首先,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刚性的规范和约束功能。制度作为一种定型化了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使人类实践理性的产物,是人们为反映和确立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并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整合和调控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有效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游戏规则”。它以一定的公共权力为依托,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外在的强制性,从而为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交往提供了一个相对确定的活动空间,规范约束了人们的非理性行为,极大地减少和降低了人们社会行为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其次,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激励和导向功能。任何具体的社会制度,都是对特定人群的社会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和规定,“是非常稳定的结合在一起的一套规范、价值标准、地位和角色”[2],对人们的地位、角色和利益关系进行了较为清楚的界定,并借助于自身的强制性,规定着人们行为的选择空间,明确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做才是社会允许的,并最终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尤其是制度以奖惩为其发挥作用的力量源泉,激励和引导社会成员做出符合社会运行总目标的行为选择。
   三、道德制度化的内涵及其原因
  (一)道德制度化的内涵
  道德制度化是指伦理道德要求的规则化,是以外在于个体的制度形式而存在的伦理要求或道德律令,是把内在道德自觉变为外在的硬性约束,强制社会成员在家庭生活、公共生活和职业生活中履行相应的义务责任。它通过外在的具有强制效力的道德规则对个体或群体在各部门、各行业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或从外部激励个体做出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这种意义上的道德,实际上强调的是把道德规范中那些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上升为制度,以最终实现道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明文化,更加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博登海默曾就此指出,“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最基本必要的道德的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使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来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例子。”[3]在古今中外的制度实践中都可见到这一相互关系的明显印记。例如我国的《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说明“不义”、“不孝”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者,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提出的“八荣八耻”,实际上都是将社会伦理道德制度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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