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是否是“跟着富人喝粥”?
前述苏力的研究由于比较多地采用了后现代主义的思维方法,为此被一些论者指责为是“跟着富人喝粥”,那么其究竟是否是在作超前的、多余的思考呢?窃以为不然。
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到,其同样和正统的法学研究一样是严肃的学术研究,所有描述与评价均非空穴来风,而恰恰是从中国的实际——无论是偏远的乡村还是西部的革命老区城市的辖区发生的事情——出发的,是对中国的情形进行的实证的分析,[12]苏力本人亦多次提出时下的学人必须关注中国的问题。由此得出的论断也自然是中国的论断,而非西方的——后现代主义——的论断。
也许更令那些对后现代主义作“时间化”理解的人感到吃惊的是,后现代主义思潮与中国有着很深程度的“剪不断,理还乱”的暧昧关系!“几乎所有的后现代思想家都对中国和中国文化有一种天然的亲近,这是有某种必然性的”,[13]这既与主体的境遇有关,更与其理论内涵有关。试想一下,后现代的思想家们一般是以所在社会的主流的反面、边缘出现的,其理论宗旨就是要以它们为靶心进行斗争,而中国则一般恰恰被视为西方的对极,由此前述现象的产生与存在也并不难以理解。更为重要的是一些国外学者的下述论断:“我的争辩以它最有力的、也最悖论的形式表明了中国的古典哲学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后现代性”,其认为“道家学说是完全依照视角主义的,如庄子说:如果一个人躺在湿地上,他就会染上腰痛病。但是泥鳅会这样吗?泥鳅可能至少也会像人一样感到不舒服——但只不过是出于相反的理由”,由此指出“道家哲学的基础是建立在对无序的肯定上而不是对无序的否定上”.[14]而具体到法学领域而言,则如一些论者所言:
后现代法学理论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存在着诸多暗合之处。从宏观上看,后现代的许多主张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现象之间具有不同程度的类似性。后现代不主张理性分析,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老子的无为思想,也强调生命之直觉的、本能的、出自自然的活动,其理想政治就是“治大国若烹小鲜”,其理想的法律状态就是法自然。后现代反对主客二分,试图重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推崇“生态主义”和“绿色运动”;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主张天人合一,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如儒家强调礼治,而礼乃“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即是认为“礼”是合乎“天道”的“天理”,必须以之作为立法处世的指导,从而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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