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事国际公约的适用
许俊强
【全文】
国际公约在内国如何适用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国际法学界及司法界研究的焦点。在海事法领域,因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的争论,也使得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备受关注。截至2002年8月9日,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海事组织制定或保存的国际公约有33个,如何履行这些公约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海事国际公约具有国际公约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海事国际公约的适用首先应遵循国际公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规则,同时,也应根据海事国际公约的特性在国内予以适用。
国际公约适用的一般理论和规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毫无疑问,条约必须信守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任何条约的缔约国不得以国内法的规定为由不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而内国如何适用国际公约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有两派。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的一元论。一元论又有两种不同的论点:一种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另一种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的二元论。这就是两派三论。目前,一些国际法学者倾向于调和一元论和二元论的极端论点而提出超出一元论和二元论之外的论点。
其实,如果不脱离现实,不单从逻辑来讨论问题,应该肯定,国际法和国内法同是法律,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如果说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的法律,那么正如二元论所说的,两者有所不同。但是,二元论过分强调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不同,把它们隔离开来。应该看到,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而国际法是各国参与制定的;它们有各自规范的范围,但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补充的。这种观点可以说是对二元论加以修正了的。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冲突,公认的原则是国家应该承担其违反国际法的责任。在这一点上,可以说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国际条约的分类。从条约自身具有的适用属性分析,存在自执行条约和非自执行条约。前者即是可直接适用的条约,缔约国法院可予以直接适用,具有直接适用性。后者是指不能为缔约国法院直接适用的条约。条约是否具有自执行性是决定其适用方式选择的现实条件之一。其实,区分自执行条约与非自执行条约,既反映条约自身能否得以直接适用的客观性,也体现了国家主权的主观意志,因为在条约被整体纳入后,初次划分的根据是条约自身是否具有直接适用性,把不具有此特性的条约客观地排除出自执行之列,而归入非自执行类别,然后针对具有直接适用性的条约,按照一定标准作第二次甄别,从中选出适宜自执行的一类,其余则归属非自执行条约。应该指出的是,同一条约的不同规范也可以区分为自执行条约规范与非自执行条约规范两类,并分别遵循不同的适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