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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把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等同于逻辑学上的类、种、属关系,在法学思维中是很常见的错误,这种错误使我们总以为宪法只是法律的总纲,必须通过部门法予以具体化。如果宪法只是法律总纲的话,那么从理论上来看,宪法将不再是宪法,因为宪法成了民法的缩写(这里只以民法为例),在本质上也就是国家给老百姓制定的法律,不过不够详细罢了,这样以来宪法就丧失了其制约国家权力(而不是制约老百姓)的根本性质;从实践上来看,宪法将成为一堆废纸,理由如下:如果宪法的规定被普通法律具体化了,那么宪法的规定是无意义的,因为在太阳光下根本不需要点蜡烛;如果宪法的规范尚无具体规定,宪法仍然是无意义的,因为它无法被执行。长期以来我们不加分别地把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看作是一个金字塔形的法律渊源体系,其中宪法是统帅,而下级规范只是对上级规范的具体化。这种理论毒害了中国几代人的思想,它在主观上混淆了宪法的意义,混淆了行政法的本质,在客观上又造成了低级法优先于高级法的事实,使宪法成为尽人皆知的摆设。正如俗话所说:“现官不如现管!”这也算是中国特色。
  事实上,在行政法学中存在着同样的错误,而且这种错误不但中国有,欧美国家同样普遍存在,其基本表现就是把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立法看作是法律的具体化,如果这种思维不被纠正的话,那么我国的行政法将会遇到和宪法同样的命运。事实上,逻辑学上的种属关系,在法律制度中必须被理解为调整与被调整的关系,否则的话,宪法不是存在的,行政法也同样没有意义。因此,普通法律并非是宪法的具体化,而只是宪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立法也并非是行政法的具体化,它们仅仅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把行政法作为调整对象的宪法和被行政法作为调整对象的行政立法都不可能是行政法的正式渊源,因为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并非只是同一种法的不同层次,它们有时压根就是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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