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罗豪才先生提出平衡论以后,国内对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争论一直是行政法学的热点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涌现出管理论、控权论、服务论、公共权力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多种理论观点,但是没有一种观点取得学术界的公认。对于这种现象的成因,包万超博士在他的《实证行政法学与当代行政法学的基本难题》一文中有过精辟的论述:“一般来说,他们总是将行政法‘是什么’或‘如何存在’的实证理论,当作一个附属的技术性问题来看待,只有少量文献曾对这些学说和命题的实证基础提出过质疑。”[5]根据包文的观点,行政法学的研究过分注重行政法的价值评判而忽视实证分析,甚至把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混为一谈。本文以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必须成为行政法学界思考问题的基本准则,除此之外,在行政法的实证研究中,外延与内涵的区分也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在对行政法进行价值评判以前,必须先确定行政法的内涵,而对行政法内涵的确定取决于对行政法的外延的理论分析,也就是说,在我们断定一个事物的本质是什么之前,首先必须明确我们所要表述的是哪一个事物,如果在对象尚未明确之前就擅下结论,则必然是无的放矢的徒劳之举。
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到底是指什么样的法律规范?这本应该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第一步,然而时至今日,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在最近几年提出的行政法基础理论中,以平衡论和控权论支持者最多,论证得也最深入,但是他们也都没有说清楚行政法到底是什么,他们所主张的控权的或平衡的法到底应该界定在什么范围之内。事实上,平衡论者和控权论者都不是在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价值主张,而是根据他们的价值取向确定行政法“是什么”。如孙笑侠先生所著《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一书的第五章就冠以“控权观念下的行政法渊源”之题,并从控权的立场出发界定行政法的渊源。平衡论者的这一倾向更为明显,为了论证负负得正的平衡论主张,竟无视实体法与救济法的基本区别,把行政法的外延扩大到包括所有调整“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6]实体行政关系与以保障这种关系不被歪曲为目的的救济关系被人为地综合在一起,但是却不能为他们找到一个通用的内涵,这使我想起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句话:“如果我把鞋刷子综合在哺乳动物的统一体中,那它决不会因此就长出乳腺来。”[7]
事实上,一个事物的价值是由于另外一个事物的需要而产生的,所以事物的价值属性都是不确定的,好比“马尾巴的功能”一样,无论你从哪个立场出发,都可以找到行政法的所谓“理念”和“本质”;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让人迷惑,就象“马尾巴的功能”让人迷惑一样。因此,目前行政法各派理论的争议注定是不会有结果的,这一绝望的事实让我们不得不转过头去寻找另外的出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事物的外延往往是确定的,但是它的内涵却会随着场合的变化而变化,比如一个在大学教学的人,课堂上是一个老师,回到家是妻儿的夫和父,在社交场合,则可能只是大家的一个同学。我们无论是用老师、儿子、父亲、丈夫或同学来定义他,都是不全面的,因为他的本性存在于他自身,而不是存在于他的各种特殊身份里。既然事物的外延比内涵更具有确定性,而其价值则几乎是各人自取所需,那么对于行政法的研究来说,与其纠缠在以价值取向为坐标的所谓的“基础理论”上,还不如老老实实地多做一些实证性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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