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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看出,南博方和叶必丰对公定力的定义虽然一样,但实际上他们心中所想的却并非是一回事:南博方强调公定力的对世性,叶必丰则强调公定力的推定性。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是他们将行政行为为何被推定有效与被推定之后产生的法律效力混合在一起了,没有看到这二者分别处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解决的是行政行为如何生效,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显然,是否具有对世效力必须在行为生效以后才有意义。
  对法律推定缺乏足够的反思可以说是叶必丰公定力学说的总病根。在为选择完全公定力模式说明理由的时候,叶必丰认为“法定国家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惟一性和垄断性,说明了无效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存在”,并由此认定“法国所实行的是完全公定力模式”。[19]如果从无效确认权的垄断性可以推出无效行政行为也具有公定力,那么也就可以反过来,从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得出私方当事人拥有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司法权力!叶先生的公定力学说致力于阐释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却忘了行政行为的推定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注释】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
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比如善人因善良而做善事,善人即是善事的事实原因,而善良则是逻辑原因。
王学棉:《论推定的逻辑学基础——兼论推定与拟制的关系》,《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被法律认可以后的效果是法定的,然而被法律认可这件事本身却是一个事实问题。
参见周佑勇:《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参见韦忠语:《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用》,《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王锡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探讨》,《法学》2001年第10期。
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法学》200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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