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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违法行为的性质

  四、重新构建违法侦查行为的法律救济机制
  一旦明白了侦查的真正面目,对违法侦查的救济将展现出一片更广阔的天地,而不再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制度的狭小范围内。刑事诉讼的唯一目标是决定对嫌疑人的犯罪指控是否成立,至于侦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现象,则超越了刑事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则不同,它的主要目标是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事后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这种以司法权对行政权实行制约和监督的机制,目的在于通过最终的司法决断,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实现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由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不同,行政诉讼更适合用以审查侦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的是,它需要把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侦查的规则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诉讼的实体法依据。
  与司法审查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 的目的是事后的救济和赔偿,而不是事先的预防。对于侦查违法的监督,应当建立事先司法审查与事后行政诉讼相互结合的法律保障模式,刑事诉讼只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指控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判处刑罚。
  行政诉讼模式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于监督侦查违法行为有独特的优势。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为侦查行为提供实体法准则
  侦查机关除了要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的规范以外,还要遵守行政权力的一般原则,如责任政府原则、公正原则、比例原则等等。其中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对于判断逮捕和拘留权行使的合法与否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只有当不予逮捕或拘留的风险明显大于嫌疑人被逮捕或拘留所受损失的时候,逮捕或拘留才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它,就只能象当前中国法院所坚持的那样以刑事判决的结果作为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的标准,这无疑是要求侦查机关在没有调查之前就必须知道结果。但是法院的无奈在于,如果不以刑事判决结果作为标准,根本没有办法判断逮捕和拘留的合法与否,这更显示出行政法原则对于侦查救济的重要性。
  (二)侦查程序与事后行政诉讼救济的相互结合
  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程序作了不少规定,但这些规定和普通行政程序一样,能不能切实起到预期的作用必须依靠行政诉讼的事后监督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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