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诉是一种以法律事实为客体的特殊行为,它的目的或是使某种法律事实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或是以法律事实使法律关系得以实现。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是一表一里、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但它们并非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事实可能有数条法律关系与之对应,但一旦选定了某项法律关系,该项事实作为法律事实的使命就已完成,不再成为法律事实;反过来,一条法律关系也可以数项法律事实中任一项使之得以实现。因此,若以法律关系为诉的客体,在前一种情况下会导致想象竞合,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会导致履行行为的不确定。法律事实的客观性与法律关系的主观性决定了法律关系必须以法律事实为基础。
三 诉的概念、结构与分类
诉是诉权的运作,权利的客体决定权利的性质。我们在阐明诉的客体之后,诉的概念等问题就迎刃而解。
对于何谓“诉”,存在不少分歧。分歧的原因之一是各人的出发点不同。本文以为,定义诉的概念必须从以下几点基础出发。首先,应明确“诉”所指称的对象。有三点需加以明确:(1)诉是与审判相对应的范畴;(2)诉是有关诉讼当事人的现象;(3)诉与审判的统一即构成诉讼。对诉的界定不应导致把诉引向另一对象,因此把诉理解为一种“制度”或“诉讼”都是对诉的背叛。其次,不论我们从诉出发定义诉权,还是从诉权出发定义诉,关于诉和诉权的相互关系应明确:(1)诉是现实的诉权,而诉权是可能的诉;(2)诉权是诉的法律基础, 诉是对诉权的保障。第三,从在法律实施中作用来看,诉与审判一起构成了法律秩序的保障,是消极法律调整的最后阶段。
综上所述,诉就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所进行的促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的设定裁断特定纠纷,实现法定权益的请求行为。(1)诉是一种请求行为,既是作为行为的请求,也是作为请求的行为。诉讼作为一种请求与诉讼请求不同:诉的请求是一种行为过程,而诉讼请求是目的,诉讼请求不是诉,提出、支持和反对诉讼请求的行为才是诉。(2)诉的指向是审判及其附属行为。(3)诉的目的是实现或在法律上恢复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和防止对已占有权益的过分侵占。(4)诉是围绕诉讼请求进行的,原告的所有请求行为,都是为了支持这一请求,而被告的所有请求行为,都是为反驳这一请求。双方的目的能不能达到,取决于诉讼请求最终是否成立。
根据诉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诉有以下几个构成要素:(1 )诉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政府;可以是具体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代表整个政府的检察机关;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凡是因自身实体权益(可以是形式上的,如检察院)而参加诉讼,提出、支持或反驳诉讼请求的个人或组织,都是诉的主体。(2)诉的客体, 即诉讼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和审判的核心内容,在
民事诉讼法中常称之为诉讼标的。(3)诉讼请求。即诉的目的,是为原告所主张, 被告所反对的实体权益主张。诉讼请求是以诉讼客体为基础而提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