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与实体权利存在以下公认的关系:(1)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前提。保障即是前提, 因为没有保障就没有权利。没有诉权,一切权利都不成其为权利。(2)实体权利是诉权的基础。没有实体权利,诉权便没有真实内容;便是空的权利。(3)诉权是实体权利的组成部分。任何权利都包含对义务人的要求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两个方面。从这三种关系里我们还不能直接发现诉权和实体权利的本质联系。我们从权利的构成要素中知道,每种权利都包含有社会的承诺在内。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并不在于主体有支配客体的强力,而在于它是社会的承诺。同时社会的承诺也必然是以权利主体对客体和义务人某种方式的支配为内容的。社会的承诺相对于权利主体而言即是诉权。因此,诉权是对权利共通性的概括,实体权利是对权利特殊本质的概括,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利的社会正当性的体现。
诉讼权利是诉权的表现形式,例如公务员的薪俸是公民劳动权的表现形式一样。所不同的是诉讼权利仅是诉权形式内容(即各种权利共同受法律保护的属性)的具体化,它舍弃了诉权所隐含的实体内容。所有诉讼权利都是形式性权利,诉讼权利不存在于实体意义上。诉讼必须通过诉讼权利才能得到体现,但诉讼权利的总和不等于诉权,原因有二。其一,诉权是诉的一种抽象可能性,诉权要转化为诉讼权利必须有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由于任何国家任何时代所实际保护的诉权总是小于本国法所可能提供的抽象诉权,因此诉讼权利的总量总是小于诉权。诉权的潜在可能性给诉权保护的不断扩大提供了逻辑和事实上的可能。其二,诉讼权利仅是诉权形式内容的具体化,它仅能发动和运行诉讼程序,却不能决定诉讼的结果,诉讼结果是由诉权中的实体内容决定的。
二、诉的客体
诉权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诉权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客体是法律事实,其内容即实体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诉权是当事人对法律事实所享有的权利,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了,当事人就有权要求法律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诉权是进行诉的权利,因此诉权的客体也就是诉的客体。诉的客体不等于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正如行政权的客体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样。诉的客体是实体法上的法律事实,而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诉讼行为,如起诉权的客体是法院的审查受理行为,陈述权的客体是法院的听取行为,申请回避权的客体是法官的回避行为。
传统的观点认为诉的客体是实体法律关系。其理由是任何法律争议都是法律关系的争议,而诉讼就是要解决法律争议,因而法律关系理所当然地就成为诉的客体。这种理论无疑是有很多问题的。首先,以法律关系作为诉的客体会导致请求权的竞合现象。如原告之金戒指为被告所窃取,原被告之间由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发生的权利请求可以有以下三种: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之返还请求权;所有人之返还请求权。这样一来,一个简单事件竟包含三个诉讼客体,可以提起三个诉讼。因此把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作为诉讼客体更为科学。又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人的一次放火行为可以成立放火罪、杀人罪、损害公私财产罪、危害集体生产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数个罪名,可以形成数条刑事法律关系,若以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诉讼客体,犯罪人无疑要受数次审判,实行数罪并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