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单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提单可作不同的分类。
1、按提单上收货人记载方式的不同划分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明确载明特定的人或者公司的提单。关于记名提单是否应凭单放货因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根据我国《
海商法》第
7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记名提单除可从托运人转移至其上载明的收货人外,一般不能以背书的方式流通转让,我国《
海商法》第
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早期,由于这种提单的流通性受到很大限制,实践中,一般只是在运送贵重物品、赠品、展览品等运输途中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货物时采用。但随着船舶航速的提高,在短途运输中提单流转的速度已赶不上船舶的航速,加之电报放货方式的推行,记名提单在实务中的使用日趋常见。
(2)指示提单(Order B/L)
指示提单是收货人栏内载明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如“由某人指示”或者“凭指示”提单。前者称为记名指示,通常,提单载明由托运人指示或者由(指定)银行指示,信用证交易多采由(指定)银行指示的提单。后者称为不记名指示,一般视为由托运人指示。指示人一般是以背书的方式确定收货人。指示提单经指示人背书后发生转让,提单因此得以流通,指示提单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使用的提单。
(3)不记名提单(Blank B/L,Open B/L)
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是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不载明具体的收货人或者由某人指示,往往只注明“持有人”或者“交与持有人”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无须背书而仅通过交付提单即可转让,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但容易因遗失或者被盗等而给货物买卖双方带来风险,因而实践中极少采用。
2、按运输方式的不同划分
(1)海运直达提单(Direct B/L)
海运直达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换船,直接运至目的港卸船交货的提单。只要提单上没有规定货物在中途换船,或者改换其他运输方式运至目的港,这种提单即为直达提单。在提单订有自由转船条款,但实际并未发生转船,无转船记载的提单,仍属海运直达提单。
(2)海上联运提单(Ocean Through B/L)
海上联运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在中途港卸船,交由其他船舶接运至目的港的提单。签发这种提单的承运人,称为联运承运人;接运货物的人称为接运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一般应对全程运输负责,除非提单另有规定。如我国《
海商法》第
60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Transport B/L,Multimodel Transport B/L,IntermodelTransportB/L)
多式联运提单指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而签发的提单。
3、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区分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载有船名、航次、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须提供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Shipment B/L)
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接收货物后装船之前,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的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这种提单无船名和装船日期的记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收货待运提单可以转化为已装船提单,如我国《
海商法》第
74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尤其是承运人在内陆场站接收货物时,这种提单的应用较为普遍。
4、按提单上有无货物不清洁的批注区分
(1)清洁提单(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表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态良好。所谓表面状态,一般指承运人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所能观察到的货物状况。表面状态良好,并不排除货物存在凭目力或者通常的方法不能发现的内在缺陷。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
不清洁提单指具有明确指出货物及其包装等外表状态不良批注的提单。实践中,在接收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时,如货物或者其包装状态明显具有缺陷,即通常所说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大副在签发大副收据时即对此做出记载,如批注“内装货物外露”、“包破”、“锈蚀”、“污损”等等。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提单时将做同样的批注,这种提单就是不清洁提单。承运人在目的港交货时,对于货物的损害,在批注的范围不负赔偿责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交清洁提单。
5、按提单记载内容的繁简划分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
全式提单又称繁式提单,是指有完整背面条款的提单。实务中使用的提单多为全式提单。
(2)简式提单(Short FormB/L)
简式提单又称略式提单,是指提单仅有正面记载事项,而无提单的背面条款或背面条款并不完整的提单。
6、特殊提单
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根据航运习惯做法或者商业运作的需要,经常出现下列提单:
1.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提单应在装船后签发,其日期一般是作为装船日期。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信用证一般规定有货物的装船期限。当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时,托运人为能顺利结汇就可能要求倒签提单。倒签提单一般是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作出的,承运人一般会要求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接受保函倒签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使货物买方丧失根据信用证拒付货款和解除货物买卖合同的权利,承运人需赔偿因此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造成损失。承运人在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后,可根据保函向托运人或者其他提供保函的人追偿。
2.预借提单(Advanced B/L)
指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者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或交单结汇的日期已到,而提单尚未签发,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预借提单,该行为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也构成欺诈,属侵权行为,其法律效果与上述倒签提单同。
(三)、提单的内容
提单内容大同小异,一般包括正面记载事项和背面条款两个部分,兹分述如下:
1、提单正面记载事项
关于提单正面记载事项,我国《
海商法》第
73条规定,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前述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提单应符合《
海商法》第
71条提单定义的规定。
提单正面一般记载下列事项:
(1)船名(Name OfVessel)
即承运船舶的名称。船名使船舶特定化。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约定承运人可用其他船舶代替外,承运人应提供约定的船舶。如我国《
海商法》第
96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但是,提供的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Carrier)
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承租人。承运人有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分,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当为契约承运人,在实务中一般是以承运船舶的所有人为实际承运人。
(3)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其实也有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之分,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人,也可称为发货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应为实际托运人,但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均要求签发提单时,提单应交实际托运人。
(4)收货人(Consignee)
根据提单有权在卸货港提取货物的人。
(5)通知方(Notify Party)
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前或者之后,承运人应向提单通知方发出船舶到港的通知,再由通知方负责通知其所知道的收货人货物已到港。通知方不是提单当事人,不享有提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装货港是承运人将货物装船起运的港口,卸货港是承运人将货物卸船并交于收货人的港口。如系选港货,则提单亡载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备选卸货港,供收货人选择。如系海上联运提单,通常注明转运港,最终卸货港称为目的港。在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情况下,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的地点与装货港不一致,或者,卸货港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不一致,还应载明货物接收地或者目的地。
(7)货物名称、标志、包件的数量与种类、重量或者体积(Description,Marks,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Weight or Measurtmentof Goods)
这是关于货物详细情况的描述。上述项目由托运人填报,并应保证其准确性,否则托运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害。我国《
海商法》第
66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8)运费及其他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通常提单除载明运费数额外,还载明运费支付地点及方式。支付方式是指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通常情况是运费预付,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其他费用指在装货港发生的、应由托运人承担的亏舱费、滞期费、过驳费等。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9)提单的签发(Issue of B/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