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交易中的主要单据(上)
许俊强
【全文】
第一节 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重要性
一、单据的范围和种类
(一)单据的范围
信用证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的受益人不提供任何单据即可支取款项,而跟单信用证的受益人在支取款项时,需要提供汇票和相关单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的“单”即是题述的单据,但何谓单据UCP500未有明确的规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之银行委员会曾就何谓单据作出意见,ICCCR004指出,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单据”是相对于“货物”而言的概念,它的范围既包括商业单据(如运输、保险单据),也包括金融单据(如汇票等)。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能接受和处理单据以外的东西,如果汇票不是一种单据,则其将不适用UCP500对单据的所有规定,那么,受益人有权在到期日后提交汇票(因为UCP500第43条只规定“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这显然是不合理、不符合UCP500的精神的。
(二)单据的种类
1、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如上所述,单据包括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
(1)金融单据
何谓金融单据UCP500未作定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金融单据具有货币属性,或直接充当货币支付职能或为货币的支付作出承诺、保证。金融单据一般可以转让,具有流通性。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金融单据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的使用最为经常,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称ISBP)对什么是可以接受的汇票专门作出具体的规定。
(2)商业单据
何谓商业单据UCP500未作定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商业单据是具有商业属性的单据,商业单据能代表货物的价值、包装、品质、数量、产地等。商业单据有两类,一是基础单据,即根据贸易合同,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这些单据因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而存在差异。例如在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术语下卖方无义务提供保险单据,但在CIF(Cost , Insurance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术语下,卖方则有提供保险单据的义务。另一类是附属单据,即卖方应买方的要求而另外提供的单据,买方之所以对单据提出另外的要求往往是基于进口国的官方机关对单据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身对单据存在特殊要求。
从UCP500第四章“单据”的规定分析,银行据以付款的单据有:海运提单;非转让的海运单;租船合同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和内陆水运运输单据;专递和邮政收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其它单据。其实,UCP500规定列明的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有运输单据、保险单、商业发票和其它单据,可见,UCP500中跟单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为商业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除涉及商业单据外,还涉及汇票等金融单据,UCP500第四章“单据”的规定主要是对银行可接受的商业单据作出要求,本章主要讨论商业单据,兼顾讨论作为金融单据的汇票。
2、单独单据和联合单据
单独单据是仅具备一个功能的单据,如保险单。而联合单据往往具有多个功能,如某份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等货物的细节,则该单据为联合单据,其作用相当于一份装箱单和一份重量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装箱单和重量单,当提交两份单独的装箱单和重量单或提交两份正本装箱和重量联合单据时,只要该联合单据同时表明装箱和重量细节,即视为符合信用证要求。证明、声明或类似文据可以是单独的单据,也可以包含在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内。如果声明或证明出现在另一份有签字并注明日期的单据里,则该份单据是联合单据。
3、纸面单据和电子单据
(1)纸面单据
纸面单据就是传统的纸面形式的单据。
(2)电子单据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经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情形越来越多,贸易无纸化甚至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此还制订了《电子商业示范法》,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电子提单规则》等,为应对单据电子化的新情况,国际商会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版本1.0)》(下称eUCP)。 eUCP第e3条规定,单据应包括电子记录,为此,应该认为,电子单据其实就是以电子化的记录为载体的单据,这种记录是以电子方法创建的、产生的、发送的、传送的、收到的或存储的数据,其发送人的显见身份、其包含的数据的显见来源以及其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更改可以被核实,且能够根据eUCP信用证条款审核其相符性,在必要时这种记录还可以转化为传统的纸面单据。
二、单据对跟单信用证的重要性
根据是否应提供单据作为付款依据,商业信用证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但UCP500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且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所用的信用证也多是跟单信用证,单据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占据重要地位,单据对跟单信用证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分述如下:
(一)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
UCP500第4条“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UCP500确立的是单据交易原则。即使信用证对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信用证仍独立于作为基础交易的单据交易。开证人作出付款、承兑、议付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基础交易关系的约束,只要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和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必须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反之,若银行经审查认为存在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的情形,银行就有权拒付。由于信用证交易是单证交易,为此,UCP500第四章专门对单据作出规定。
(二)单据条款是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之一
实务中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就其内容而言大致相同。为便于UCP500的正确实施,国际商会对《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进行了修订,编辑出版了《为UCP500制定的新版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即国际商会第516号出版物。不论是该出版物中的标准跟单信用证申请书格式,还是标准跟单信用证开证格式的主要内容,单据条款始终是上述格式的主要内容。
一般的说,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对货物的要求;对运输的要求;对单据的要求;特殊要求等。单据条款是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之一。单据条款主要是规定所应提交的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种类、份数和出单人。UCP500第21条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供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应有哪些措辞或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它单据不矛盾,银行将予接受。ISBP第1段规定,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了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何种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可见,由于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作为买方的开证申请人只能通过单据来了解、控制货物,使之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因此,开证申请人往往在信用证单据条款中对单据作出尽可能详细的要求,而受益人为了顺利结汇,也会关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应注意的是,一些信用证在商品条款、装运条款或“附加条件 ”中对出单的做法有些规定和条件,以便对卖方履行交易过程加以限制和要求,如果指明了按这些条件提交具体的单据或证书时,应视为单据条款的延伸。
(三)单据纠纷是信用证纠纷的主要类型
UCP500第13条规定,银行审核单据是根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但UCP500对该实务做法又无进一步的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大量关于不符点的争议由此产生。为了减少和避免关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通过了ISBP,2003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颁布了《不符点单据、放弃及通知》,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单据纠纷的大量存在。从审判实践分析,信用证纠纷案件多数甚至基本是单据纠纷。
所以,研究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主要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二节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介
讲到信用证交易涉及的主要单据,我们不能不提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即ISBP。为了减少单据的不符点,减少信用证单据纠纷,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年秋季年会上通过了ISBP,统一对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的认识。可以说ISBP是与UCP500并列的信用证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经济惯例,也是最新的惯例。
一、制定ISBP的背景
UCP500第13条第1款“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但UCP500对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却缺乏明确的规定。虽然国际商会第511号出版物《UCP500&400比较》一书曾对此作了少量的解释,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实务的需要。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各国对UCP500的理解及各自的审单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即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近年来已达到信用证业务总量的60-70%。在审单实务中产生了大量的不符点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及UCP500作用的发挥。这种现象引起了各国的重视,当时的美国国家银行联合会联合加拿大和墨西哥的专家,以确定“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这一概念的具体内容。1996年美国国家银行联合会推出了《关于审核信用证单据的标准银行实务》,其结果是上述国家银行间的争议得以迅速大幅度地减少。由于该文件在北美的成功,国际商会也被要求考虑以该文件为蓝本,制订一个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国际商会出版物。为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工作组在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稿,并最终在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2002年秋季年会上获得通过,这就是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ISBP。
二、ISBP与UCP500的关系
关于ISBP与UCP500的关系在ISBP的引言中有明确的说法,即“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但ISBP引言又指出,“由于本出版物反映了国际商会各国家委员会和国际商会个体会员所提供的当前跟单信用证的实务做法,本出版物将很大程度上用于今后UCP的修订。”这两种提法似乎存在矛盾,其实不然,ISBP确实没有修订UCP500中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只是对UCP500所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地方进行了补充、细化和解释,例如,ISBP规定了UCP500所没有涉及的缩略语、UCP500未作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和附件或附文、唛头、原产地证明书等,ISBP细化了UCP500所规定的发票、海洋/海运提单、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等。可见,ISBP就是UCP500中规定的国际标准银行的实务做法,ISBP是UCP500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事人援引了UCP500,同时也应受ISBP的约束,ISBP因此而得到适用。所以,国际商会在ISBP的引言中建议,“不宜在跟单信用证条款中援引本出版物,因为UCP500中本就默示要求遵循公认的惯例。” 跟单信用证条款中援引ISBP显然是多余的。
ISBP的这种补充、细化和解释使单据处理人员更加统一地理解和应用UCP500中所规定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从而能减少单据的不符点,降低单据的拒付率。
第三节 对单据的一般要求
就对单据的一般要求而言,UCP500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20条规定避免对出单人做模糊的界定、单据正本的范围和条件、单据的副本、单据签字的方式,在第21条规定了处理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之外其他单据应遵循的原则,在第22条规定出单日期与信用证日期。如上述,根据UCP500第13条第1款“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的规定,国际商会制定ISBP,以强化UCP500的作用,并减少单据不符的情况。ISBP并不是对UCP500的修改,而是对UCP500进行补充、细化和解释,ISBP基本是关于单据的规定,结合UCP500和ISBP,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应遵循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