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参见司玉琢、胡正良、傅廷忠编著《海商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7页。
参见尹东年、郭瑜著《海上货物运输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第52页;姚洪秀、李锋《新合同法下海运合同和租船合同之订立和生效若干问题探讨》,载1999年《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130-135页。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133-134页。
姚洪秀、李锋《新合同法下海运合同和租船合同之订立和生效若干问题探讨》,载1999年《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
王义源、曾凯编著《远洋运输业务》第三版,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212-219页。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153-158页。
义源、曾凯编著《远洋运输业务》,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三版,第15页。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199页。
见尹东年、郭瑜著《海上货物运输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41页。
见尹东年、郭瑜著《海上货物运输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33页。
见郭瑜著《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19页。
参见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245页。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399页。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438页。
李国光主编《合同法的释解与适用》(下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第一版,第1514页。
参见冯大同主编《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贸易出版社1993年5月版,第261页。
参见邢德武、王晓凌著《开航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载2000年9月27日《中国航务周刊》第第35页。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一版,第225页。
参见叶红军、翁笑冰编著《<两规>条文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43页。
《CAVER`SCARRIGE BY SEA》V-Two,Thirteen Edition, by Raoul Colinvaux, London STEVENS &SONS, 1982,p.1157-1160.
参见郭瑜著《提单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第64页。
当然,不排除托运货物不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另有他图,如运输自用货物,此时,享有变更、解除合同权利的应是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托运人。但这种情形很少,不易产生纠纷,无太多法律意义,本文不予讨论。
该法于1994年10月1日生效,第十三章为海上货物运输。
参见李国光主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下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515页。
参见司玉琢《论“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载《中国海商法协会通讯》总第56期。
《CAVER`SCARRIGE BY SEA》V-Two,Thirteen Edition, by Raoul Colinvaux, London STEVENS & SONS,1982,p.1160-1161。
参见王泽鉴著《二重买卖》,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版。
参见广州海事法院简报1994年第七期。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英对照)第315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第134页。
参见傅郁林《大陆法系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功能比较分析》,载1998年《中国海事审判年刊》,第198-199页。
参见叶红军、翁笑冰编著《<两规>条文释义》,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20页。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第一版,第279页。
参见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54-8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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