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有关法律适用的理论成果,也有利于检验这些理论成果的可行性,为处理区际法律适用问题积累经验。为了避免审判实践中涉台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统一,建议最高法院尽早制定涉台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或者至少尽早出台指导性意见。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多数学者主张,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佳的途径是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12]但在实现国家的最终统一之前,该观点具有理想色彩,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紧迫需要。为此,我们还是主张准用国际私法规则。
(2)不能以非对非原则。我们认为,应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上遵守该原则。如前所述,“两岸条例”关于区际冲突规范存在片面扩大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适用等诸多缺陷,但我们在制定有关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乃至政策,及在处理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时,切忌以互惠或对等原则为理由,采取以非对非的做法。例如在审判实践中具体适用国际私法规则或理论时,善用自由裁量权,拒绝本应适用的台湾地区民事法律。否则将不利于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两岸关系的发展和“一国两制”的实现。
(3)参照国家政策原则。《
民法通则》第
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 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13]在法无明文时,可以国家政策为补充,作为民事纠纷的裁判依据。涉台事务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政策性较强。而国家政策是“一国两制”等国家大政方针的具体化,也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此,法官在处理两岸民事纠纷时,如遇法律无明确规定,则应参照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妥善处理涉台民事案件。
总之,我们认为,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是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个方面。可以将“一国两制”这一未来可预见的模式套用于今天的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现实,台湾地区是我国这一单一制国家中的一个单独的法域,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为台湾法域的法律,应确认其域外效力,并在审判实践中加以适用。台湾地区以不合理的区际冲突规范解决两岸法律适用问题,并不能真正解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时应遵循参照国际私法规则和区际法律适用理论成果、不能以非对非、参照国家政策等原则。
【注释】 ① 中国国际私法协会编《海峡两岸法律冲突及海事法律问题研究》,余先予主编《国 (区 )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黄进主编《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许宗力、魏逢亨、吕荣海著《两岸关系法的尝试与突破》(台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