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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评价

  3、临床思维对证明评价的影响
  临床思维主要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的临床实践过程中的思维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做出正确诊断并治疗疾病。临床诊疗护理工作是一个探索性认识过程,
  医务人员需要对就诊者的症状、体征、病因、病理机制,病变部位、发生、发
  展及转归等作出判断,并基于科学上的高度可能性进行治疗。从认识的过程来看,诊断是认识客体的过程,治疗是在认识的基础上改造和再认识客体的过程,诊断是否正确要通过治疗加以检验和修正。对于具体的治疗决策,还必须考虑就诊者的个体差异、疾病的复杂性与变化趋势,在治疗过程中及时作出调整。所以临床诊疗护理过程是一个不断提高专业认识水平,逐渐接近疾病真实情况的复杂过程。
  医疗侵权诉讼证明时是处在较高认识层次上,通常都已有了损害结果的科学结论,如病理检验结果,尸体解剖结论。直接从这个角度评价会发现诊疗过程中许多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犹豫不决”、“未能合理预见风险”。真正客观的评价应当是调整思维方式,把医疗侵权诉讼证明中的问题放到诊疗当时的具体情况之下从探索者逐渐认识的角度考虑[25][26]。此点在认定医疗过错时非常重要,保证使医务人员客观的承担相应责任。在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认定时,则应以较高的认知水平最大限度的接近实际情况,使因果关系的依法认定和临床医学的深入研究趋向一致,并发挥其客观区分基本医疗保障与医疗科技风险的分担范围。
  五、小 结
  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会点,所有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设都是为了实现接近客观真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从而确保裁判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27]。在医疗侵权的诉讼证明中,应当以科学可能性作为高度概然性标准的首要内容,对医疗过错采取即时性评价,对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采取回顾性评价。不加调整和修正的运用通行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方式,因其背离了医学规律必然出现诉讼证明与临床实际工作的严重偏差,这种偏差必然会推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同时也就推毁了临床医学和相应社会保障的法制基础[28]。
  
【注释】  本文为河北省软科学研究指导计划项目《医疗风险与社会保障》的阶段成果(课题编号:044572141)
作者简介:杨晓林,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医学硕士,律师。王雪梅,法学讲师,法学硕士。谷志平,法学助教,法学硕士。
【参考文献】1 杨晓林、王雪梅等. 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与风险分担[J].河北法学,2005(8):151-154.
2 Black’s Law Dictionary(7thed.)[M], West Group, 1999,at 1413.
3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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