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而言,英美法系“概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是当事人主义在程序正义下的“相对真实”,大陆法系“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是职权主义在实质正义下的“接近客观真实”,以往我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求的是“客观真实”[17]。
《证据规定》基于“法律真实说”采大陆法系的“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是理性的寻求到一种符合实际需要和我国法律传统的认定事实的适当途径。从实用主义角度来看,“客观真实”是一种指导性的原则,“法律真实”证明模式下的“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和心证客观化的综合运用,是实现追求“客观真实”的手段。民事诉讼证明中理念与手段结合,努力“接近客观真实”共同实现判决妥当性和可接受性的目的。
三、医疗侵权的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
1、证明模式与证明标准的确认
在医疗侵权的诉讼证明中,裁判者需要面对的是医疗侵权构成要件具体化的疾病事实、诊疗事实和损害事实,对这三方面的事实裁判者根本无法达到完全认知“客观真实”的程度。确认医疗侵权证明标准的“法律真实”模式是理性的选择。
为保证“法律真实”能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真实”,应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深化工作。首先,在立法时应尽量促成扩大“法律真实”的范围。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使临床病历资料的记载更为客观、详细,当这些病历资料作为书证运用于诉讼证明时可以真实的反映客观情况,这同时也符合临床医学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通过扩大就诊者知情选择权使之掌握更多一些的资料,即有利于就诊者在实际诊疗过程中与医务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也便于在诉讼证明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次,司法中要在“法律真实”的有限范围内最大程度的反映“客观真实”。改进审判方式提高法官素质是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主要方面,这其中已包括了医疗权诉讼证明需要解决的诸多内容。但有一点是特别重要的,那就是作为医疗侵权诉讼的裁判者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不能仅满足于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和普通的医药卫生常识处理简单的医疗侵权,以片面理解的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去解决复杂疑难的医疗侵权案件。这也正是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技术化的必然发展方向[18]。
在医疗侵权诉讼证明中,“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能促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的接近“诊疗事实”、“疾病事实”和“损害事实”,与临床医学的统计学概率形成良好的衔接和贯通,法律对真实与公平的追求和临床医学对疾病诊疗客观规律的探索在“高度概然性”上达成了基本的一致。
医务工作者正是在理论和经验的指导下,以科学的高度可能性或确定性为标准进行诊疗工作,以“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判定医疗过错和违法的诊疗行为,即符合临床诊疗工作的客观实际,又可以控制滥诉情况的发生,从而保障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以此标准判定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时,可以科学地为基本医疗保险奠定法律基础;在此标准判定下的真伪不明的范围,正是临床医学探索的未知领域也正是临床医学可持续发展的空间。“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基本适用于医疗侵权诉讼证明,除特殊情况外没有必要对医疗侵权另行设定相应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