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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评价

医疗侵权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评价


Criteria and judgement of proof in the medical tort


杨晓林;王雪梅;谷志平


【摘要】在医疗侵权的证明过程中,应建立以科学性为主导的证明标准,并以相应的医学理论和经验作为法律判断的参照标准,限制当事人和法官的随意性,使医疗侵权成立、不成立和真伪不明得以正确区分,即公平的认定医疗侵权同时也为社会保障的风险分担奠定基础。
In the judgement process of medical tort,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science orientated criteria of proof, make the judgement according to the reference criteria originated from the medical theories and experience, so as to distinguish the true, false and underdetermined outcome in court adjudging and restrict judgement at random raised by litigant and judge. In this way, we not only affirm medical tort fairly but also lay a foundation to share rish of social security.
【关键词】证明标准;证明评价;医疗侵权;社会保障
criteria of proof, judgement of proof, medical tort, social security.
【全文】
  临床医学的不精确性、探索性、社会公益性和诉讼证明中的法律真实性,使医疗侵权诉讼证明可能出现三种情况:医疗侵权被证明、被证伪或真伪不明,这是人类有限认知客观的必然表现。正确区分这三种情况不但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形成良好的医患关系,而且对分担医疗风险保障临床医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是区分这三种情况的关键所在[1]。
  证明标准又被称之为证明程度、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证明的水平或者证明的量,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释义证明标准是指“某一特定案件所要求的证据程度或者水平”[2],是法律对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运用证据证明争议的事实或论证诉讼主张达到何种程度,从而使审判者形成内心确信的原则性要求。对于当事人表现为证明达到何种程度可以避免不利于自己的判决,对于审判者则表现为是证明评价的法定依据和尺度。证明标准即指引、规制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也指导、规范审判者的裁判行为。由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方式正在建构之中,对于医疗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需要从共性和个性方面同时进行探讨。
  诉讼证明中根据证明活动指向的具体证明对象,可以将诉讼证明分成两个部分,一是与裁判结果密切相连的证明单元,二是作为前一证明活动附随现象而出现的证明单元[3]。在大陆法系证据法学中,证明一般专指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也沿袭这种区分。我国证据法学则把证明理解为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显然是将前述两个证明单元作整体考虑的。本文采大陆法系的学术观点,仅在第一单元涉及裁判结果范围内探讨医疗侵权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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