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承担的医疗侵权和患方承担的真伪不明的风险,应当通过医疗保险进行风险的再分配。医学知识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作为健康人享受医疗保健、防疫或成为患者就医时,都受益于从当代其他患者医疗中获得的经验和教训,受益于医学理论和经验的世代传承,医学的每一点进步都包含了医务人员辛勤的劳动,也包含了患者为此付出的代价。对疾病和随之产生的医疗风险人们必须互相负责,并对未来人类的健康负责。对于医疗侵权强制职业保险(医疗事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已达成了共识,但对真伪不明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强制保险尚认识不足。医疗侵权真伪不明情况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受害者群体,他们实际上是被动的随机的成为了医学发展的“探路者”,并非自愿的为医学科技的进步付出了生命健康的沉重代价。将其纳入医疗事故保险增加了医方额外的责任不利于医学发展,归入基本医疗保险则极不公平。应考虑为此另设一类由全社会共担的医疗科技保险。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诉讼对抗性的需要,可考虑将医疗事故保险,医疗科技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赔偿由高到低设置[12]。在判决中通过对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的判定,明确这三种医疗保险的负担范围:(1)当医疗侵权四个构成要件事实被证明,由医疗事故保险赔偿;(2)当因果关系被否定时,患方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法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3)当因果关系被证明但医方无过错或过错真伪不明时,或者是因果关系真伪不明但医方有过错,无过错或过错真伪不明时,患方的损害后果由医疗科技保险解决(列表请见原文)。
四、小结
将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患方,维护医方合法权益保障临床医学可持续发展;把主观抽象证明/主张责任(过错、因果关系)分配给医方,保护弱势群体缓解社会压力促进临床医学更加规范化,侵权行为法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益的效能基本达到,实现了形式正义的要求。社会保障法的公平本质可解决医患之间在私法领域中非此即彼的利益对立状态[13],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将客观证明责任(真伪不明风险)由全社会再分配并在时机成熟时引入国家义务主体力求做到实质上的公平,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共同对抗疾病保障健康。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分析,为医疗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和社会保障法构建保障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医疗侵权的预防、评判和风险分担需要公法、私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综合调整,协同建立起在疾病和医疗风险的不利条件下,即能够解决当前具体问题,又能够保持自身持续发展,并能避免频发社会冲突的法律制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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