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临床医学的社会公益性 医疗事业公益性已由
宪法作出了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明确提出“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于临床医疗服务民法上确认了强制缔约,行政法规要求不得推诿患者,所有这一切清楚的表明了临床医学的社会公益性。正因为如此,临床医生面对探索中的风险,不精确理论和经验当中存在的风险并无自主选择,必须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尽量避免风险出现或把风险发生后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必须在风险中开展具体工作[8]。这个性质决定了医疗侵权诉讼中真伪不明的情况会有较高的发生率。
临床医学中的“真伪不明”不但必然反映到诉讼中的真伪不明之中,而且在经过证据证明后表现为法律上的真伪不明比其原来的范围更大[9]。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客观证明责任针对的不只是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还包括自然科学中“真伪不明”这种科学发展中的固有风险。如果把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医方承担,从理论上讲医疗过错的概念将被扩展,增加了探索性和不精确性风险之后已类似于无过错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势必促使医务人员更多的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③, 造成对患者的隐蔽性损害和巨大的医药资源浪费。探索性的工作必会出现停滞。无论病历记载是真是假,无论怎样尽职尽责都不免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个行业就不会再有人积极投身其中,也很难再有大量的、真实可靠的可供科学研究的原始病历资料,临床医学将会丧失发展的基础和空间[10]。此种分配方式有利于保护提起诉讼的患方,引发的是对所有当代和未来就诊者的损害。表现在客观证明责任中真伪不明情况下的损害结果是客观规律的使然,我们只能将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具体的患方承担,以求保障临床医学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使更多的人获益,对具体患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以体现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并将这种补偿由全社会分担实现对人类健康事业的共同负责。
三、证明责任分配与风险分担
首先,将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患方承担,医方仅在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四要件事实被证明的情况下承担医疗侵权责任,如果这其中任何一个要件事实被否定或出现了真伪不明即应驳回患方诉讼请求。其次,借鉴大陆法系将主观抽象证明/主张责任恒定于一方的模式, 将过错、因果关系两个要件的主观抽象证明/主张责任分配给医方,促使医方利用医学理论和经验的优势进行证明,减轻患方医学知识缺乏的证明压力;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两个要件的主观抽象证明/主张责任分配给患方,使患方谨慎提起诉讼。第三,依据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观具体证明/主张责任在诉讼开始时相对固定,诉讼进行中据法官临时心证形成可随时反复转移(图示请见原文),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的医疗真实[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