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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照搬还是尊重国情——对当前《公司法》修改中几个问题的反思

魏淑君:《公司法在中国的百年历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例如,由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第4款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基于此规定,即使是一只小狗仔,也必须拴上链子,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牵领,否则就是违法。此规定严重脱离人们的生活现实,难以被人们的心理认同,因此北京人的“违法”行为随处可见,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使得立法成为了新闻媒体与人们生活的笑料。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在美国,公司“自由主义”理念与公司合同理论也是受到广泛质疑的,在实践中其也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在安然与世通事件之后,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巴尼—奥克斯勒法案(Sarbanes-Oxley Act),这一法案中就包括了大量的管制性条款。实际上,在美国,每当市场欺诈挫伤投资信心的时候,总会有一批强化管制的法律出台;每当经济因政府管制而举步维艰的时候,放松管制的主张又重新抬头——从1930年代以来,美国的公司法律一直按照这样的轨迹反复徘徊。萨巴尼—奥克斯勒法案实际上则又是一次国家强化公司管制的浪潮的开始。参见方流芳:《乱世出重典——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法律时评网(www.law-times.net),2005年1月6日访问。
《淮南子.齐俗训》。
郑祝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国公司制度的理念变迁》,《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据笔者的初步统计,诸如此类的条款公司法中大概有第31条、第32条、第43条、第44条、第55条、第56条、第58条、第101条、第104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34条、第169条、第176条、第180条、第202条等。
赵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法律完善》,《社会科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96—101页。
参见向朝阳、李侠:《论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1期。
参见雷兴虎:《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王保树:《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郭富青:《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理念与功能的变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观念的转变与路径选择》,《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参见冯果:《论公司资本三原则理论的时代局限》,《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在以公司资本制度完善为主旨的文章中,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引进折衷资本制是中国公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傅穹著:《重思公司资本制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雷兴虎:《认可资本制: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佳选择》,《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朱羿锟、马小明:《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及合理化》,《暨南学报》2002年第3期;郭富青:《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理念与功能的变革——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观念的转变与路径选择》,《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周汉华:《信用与法律》,《经济体制比较》2002年第3期。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批判——方法、判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参见徐晓松:《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方向》,《法学杂志》2003年第2期。
有学者比较了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对社会信用机制的需求程度,并得出法定资本制对社会信用机制的需求程度低、且法定资本制有助于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健全的结论。参见任尔昕、史玉成:《论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参见王保树:《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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