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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照搬还是尊重国情——对当前《公司法》修改中几个问题的反思

  我们认为,从长远来看,在公司法中应当将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的改革立法分别进行。在公司法中尽可能地仅规定公司应遵循的共同规则,而将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特殊制度规定在诸如《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改制法》之中,从而还原公司法的私法性与中立性。当然,仅就此次公司法修改而言,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目前各类国有企业尚有几十万家之多,结合我国实际,在公司法中完全抛弃国有企业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难以做到的。那么,我们应当将公司法作为公司类企业的普通法来进行完善,对涉及到国有企业的作为特殊规则规定或表示为“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才是现实的需求,而不应采取相反的措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王保树教授主编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中一人公司的规定较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更为科学,更可取。
  五、代结语——一个难以言尽的话题
  方流芳教授曾说过:“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制度优势(institutional advantage),正是制度优势将西方国家推到了游戏规则制定者的位置,正是制度劣势迫使发展中国家引进规则。但是,一个成功的引进者必须首先解决一些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诸如:我们为什么要引进外国制度,我们是否真正知晓自身面临的问题,是否真正了解我们打算引进的制度,是否能够确信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合理联系?该项制度是否可以脱离根植其中的社会环境而被单独移植?我们是运用该项制度的原理解决自身的问题,还是可以仿效,试图重演制度的引进过程?如果外国创制者和我们今天所处的环境相同,他们是否会有所变通?对本国问题懵懵无知,对外国制度一知半解就开始崇拜、迫不及待地呼吁引进,这就导致了历史和现实中一幕幕‘制度模仿秀’。”[50]话虽有些尖刻,但言之有理,也反映了一定的现实。公司法本身就是制度引进的产物,但制度引进一旦脱离现实,其价值功效的发挥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成为令人难以理解的法律。[51]
  公司法的修改难免又要借鉴各国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进各国公司法制度和规范,然而,必要的引进并不是脱离现实的借口。在制度引进与完善中,我们首要的是理解与结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环境与现实需要、制度环境与实现机制,用句常用语表达,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公司法是由公司现象所决定的,公司法应跟随着而不是领导着公司发展,公司法应适应公司的发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立法往往落后于经济实践的现实,又使得公司法时时刻刻处于不断更新与完善的状态中;加之,每个人对于现实与制度的理解角度不同、发展趋势把握的差异。也许,在公司制度消亡以前,公司法的修改将成为一个永远难以言尽的话题,但毕竟,理论是灰色的,现实的需求才是指导理论发展的长青之树。
  
【注释】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牵头,组织了“公司法修改”研究小组,经过两年多的研究,在2004年11月出版了公司法修改草案的学者建议稿。参见王保树主编:《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史际春:《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28页。
参见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施天涛:《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兼评我国<公司法>的修改》,《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胡国亨:《法人的统治——迈向以公司为本的经济学》,香港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
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魏淑君:《公司法在中国的百年历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公司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法。”公司立法的目的昭然若揭。
See John Henry Merrymen, “Compa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 On the Origins, Style, Decline & Revival of the Law and Development Movement”,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No. 3, 1977, pp. 462-463. 转引自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例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设立方面,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人三者之间已经存在着监督制衡机制,没有必要单独设置一个监事会。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在《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一书中说:“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三个部分组成。”这里排除了监事会的监督权力。这种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与法学界的理解以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偏差。理论认识的不同使得两个学术领域的沟通存在障碍,而且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状态下,监事会的运作难免受到不良的影响。参见常健、饶常林:《完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思考》,《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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