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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银行债权保护

  3、完善公司重整制度、建立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
  要完善公司重整立法,明确公司重整使用的对象、程序及重整机构等问题,促进公司财务状况出现危机或暂时恶化时进行重整,避免债权人因公司破产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应借鉴国外立法,建立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规定在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出现财务危机,或出现个别债权人对公司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公司全体债权人(包括公司债券持有人和公司普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面临威胁时,由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召集债权人会议,决定有关公司债债权人利益的一切事项,监督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运用、重大项目管理等),防止公司股东及公司成员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有关债权人会议召开、决议执行的费用以及受托人、代表人、执行人的报酬由债务公司支付。
  4、规定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原则。
  应确立公司侵权时,公司和董事应该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也应借鉴以英美过失侵权责任制度为要件。构成过失侵权,需符合四个条件:(1)董事在法律上有承担注意义务的情形,即法律对过失强加法律责任的情形;(2)董事粗心大意的行为,即董事未达到法律所确定的行为标准和范围;(3)预见到其粗心大意的行为将对原告造成损害,即此种注意义务应由董事对原告承担;(4)董事的粗心大意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完善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
  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基于“对债权提供适度保护,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公司利益、合并效益”,采用事前防范与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范围、强化债权债务概括继承的原则,详细规定统一的涵盖一切企业合并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要明确公司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未对债权人清偿或担保时进行合并的法律后果,对债权人平等对待;引入资产收购制度,并高度重视债权人保护,规定在合理确定资产价格的基础上,在被收购方获得的资产对价及剩余财产不足以满足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时,资产收购不得进行,以防止债务人非法转移资产、处分资产,使债务清偿落空,债权人利益受损。
  6、强化公司清算主体的责任。
  应在公司法中,明确清算人的义务,避免出现相互推委的现象,若清算人未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则应与债务公司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还应借鉴英国公司法的清算中的欺诈性交易追究责任制度制度,规定如果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中发现不利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交易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有关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7、规定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
  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之一,是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公司的责任能力和范围直接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大小,所以依法确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是公司成为平等的交易主体的前提,也更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而且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统一的公司最低资本额,这也是公司法国际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公司法现代化、国际化的需要,我国公司法应当采用国际通行的立法方式,规定统一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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