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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银行债权保护

  我国现阶段,在公司合并的实践中银行债权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债权人利益得不到适当保护,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不少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对一些公司强制性进行合并、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侵犯债权银行利益的现象更为突出。造成我国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还是立法方面的原因,即公司法律制度对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保护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4、未明确规定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使公司债权人在受到损害时缺乏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
  董事在执行职务时是否就其过错行为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董事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可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董事在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时,是否就其侵权行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但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公司董事的侵权行为就是公司的侵权行为,应由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董事免责。另一方面,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就其致公司的损害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也没有规定。因此,董事损害公司资财的行为,公司债权人是无能为力,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势必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它们削弱、动摇了债权实现的基础。
  5、债权人自治制度的缺陷及其对债权人的软约束,加大了债权保护和债权实现的成本。
  我国立法确立了破产债权人自治制度,但立法存在较多缺陷,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重整制度,不利于在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时,促进公司通过重整重新获得再生,进而避免因公司破产而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同时我国没有协调公司债权人的法律机制,以致使得公司财务状况一旦出现恶化时,各债权人纷纷从自身本位利益出发,采取不同的债权保护措施,对公司的资产采取法律强制措施,甚至对对公司进行法律制裁,加大了债权保护和债权实现的成本,同时使得个别有可能化解暂时财务危机重新获得发展的公司丧失时机,走向破产或清算,扩大了公司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的损失范围。
  6.对公司清算制度的规定不完备,使公司债权人在公司需要清算时无法保全债权。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不同公司的不同清算主体,但对清算主体在未按有关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付何种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以致现在公司被关闭或解散时,其法定清算人置之不理或相互推委,法院在处理时,也最多只是要求清算人对关闭、解散公司进行清算而已,使得银行在进行债权保全时追索无门,进行呆坏帐核销时又因债务公司并未消亡而存在政策障碍,左右为难。此外,清算组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发现公司在设立以后有从事欺诈债权人的行为,而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人可否对此采取某种措施,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
  7、对于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不同的最注册资本额,使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平等有效的保障。
  我国公司法第23条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别规定不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当然这种分类的立法本意在于强调不同经营性质的公司对最低资本额要求的差别性,体现区别对待,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首先在于这种分类本身并无多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更在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从事多种经营,很难再把生产与销售、批发与零售等截然分开,最后在于作为平等市场主体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受行业注册资本额差别性的影响而无法得到平等有效的保障,从而减少了某些行业经营的风险,这势必造成行业差别的扩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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