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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银行债权保护

  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是公司法中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主要体现在公司因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各种原因引起公司终止而导致清算程序时债权人享有的一系列特别权上,如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债权人的责任制度、公司破产时债权人有优先于股东获得清偿的权利、适用公司清算规则、抑制公司在即将解散或破产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制度、对公司清算中的欺诈性交易追究责任制度等。
  
  二 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对银行债权保护的缺陷
  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民法债权原理的指导下,结合公司制度特点,已设立了若干制度,如:公司财产合理处分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公开制度等。上述制度在保护银行债权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就整体而言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异化、绝对化为企业的逃废债行为提供了安全庇护。
  有限责任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则。但由于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制以及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使得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公司股东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法律难以追究股东责任的障碍,成为公司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工具。
  受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管股东的欺诈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甚至在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个公司的股东利用另一个公司的名义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某些司法审判人员也不敢动用另一个公司的资产清偿原公司所欠的债务,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助长了债务人的逃废银行债权的气焰,损害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2、关联交易规制的空白给银行的债权保护带来了被动和无奈 。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的相继组建和国外跨国公司的大量涌人,关联公司带来的“公司问题”已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公司法等法律领域均没有对关联交易专门的、系统的规定,在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关联交易及董事抵利益交易的规制等方面均是空白。在此情况下,我国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实践中关联企业逃避银行债权的种种表现,恰恰就是利用了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弱点。如某市一大型企业集团下属十几家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企业的利润常常被转移到一家职工持股的、注册资本仅为100万元的一家子公司中,然后年年进行利润分配,债权银行对此束手无策,数千万贷款均成为不良贷款。
  3、公司合并制度中片面追求公司合并的效率,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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