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历史遗留的主要问题,一是不良资产规模较大,二是机构庞大、人员过多。
关于不良资产问题,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首先要认真按照巴塞尔协议审慎性监管要求的实质,而不是简单套用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公式,对四大银行的资产损失有个正确的、比较彻底的计算,这是寻求解决历史包袱的最基本前提。计算银行的资产损失,应该包括信贷损失和非信贷损失,境内损失和境外损失,表内损失和表外损失,损失准备金拨备缺口的汇总计算。再也不能简单地把虚有的账面资本仍作为资本进行计算,必须考虑已形成的大量未核销的不良贷款预期损失额和非信贷资产损失额。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账面资本中扣除信贷、非信贷资产损失额大于已拨备损失准备金的余数。当然,相应从风险资产中扣除与准备金缺口相当的资产。其次,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要分析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宜一刀切简单地采取剥离的方式甩掉包袱。根据中央银行的调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历史形成主要来自于政府干预较多、法律环境薄弱、国有商业银行客户群管理不善等原因。具体来看,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约3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受到各级政府干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干预所导致;约30%的不良贷款是对国有企业的信贷支持所形成的;约1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内法律环境不到位、法制观念薄弱以及一些地区执法力度较弱所导致;约有10%的不良贷款是政府通过关停并转部分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包括军工产业)所形成。总的来看,仅有20%的不良贷款是由于国有银行自身信贷经营不善所造成的。对于上述不同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要根据不同的形成原因,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宜一刀切简单地采取剥离的方式甩掉包袱。再次,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要对事对人结合。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处理储贷协会危机的时候,前后有200多银行家进监狱。在安然丑闻中暴露出来的,也有不少银行家和企业家进监狱。我国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与银行工作人员的败德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有关,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时,要坚持对事和对人相结合,对造成银行损失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予以追究,切不可因为盲目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革进程而放纵了有关责任人。
关于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富裕人员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富余人员安置方案,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关怀。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国有银行在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国有银行辅业的剥离和富余人员的安置工作。在设计股份制改造方案时要把人员安置放在突出地位,在市场化的前提下,既坚持银行经营的商业性原则,又要考虑富裕人员产生和形成的特殊历史背景,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剥离和安置方案,对不适合原有工作岗位的人员,既要给他们适当的经济补偿,又要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要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工作艺术,要避免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尽可能地减少社会震荡,为改制后的银行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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